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414號
原   告  何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坤蔘
被   告  莊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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