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2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5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尚有其他案件,待另案判決確定後由受刑人自行聲請定刑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27頁)。惟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苟檢察官對於此項職權之行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縱受刑人表示不願定應執行刑,惟本案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且均為擔任取款車手角色,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楊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次)、1年2月(2次)、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1年2月(8次)、1年6月、1年1月(11次)、1年5月(4次)、1年4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1日(3次)

111年12月30日、112年1月22日、112年1月2日、112年1月3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2月30日至112年1月3日)

111年11月26日、111年12月9日、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1月26日至111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39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1335號、第38659號、第44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7880號;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第8054號、第8055號、第19482號、第20765號、第21004號、第24011號、第395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第2148號、第236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9號、第1139號、第1598號、第221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第2148號、第236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9號、第1139號、第1598號、第22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助字第684號)

(編號1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012號

(編號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第2148號、第23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571號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次)、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4日(3次)

111年12月7日、111年9月27日、111年11月28日、111年12月8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55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3923、32488、346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81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4年4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81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4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助字第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7651號

(編號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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