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8日19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附近某公寓樓梯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1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淨重0.443公克,驗餘淨重0.44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110毒偵2496號卷第4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數量/重量毒品成分鑑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白色透明結晶2包(淨重0.443公克,驗餘淨重0.4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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