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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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0號
原 告 第寬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彪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吳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8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收取九揚薩爾茲堡及信
義房屋(觀瀾)給付之106年1月份服務費,業已存入原告公司
帳戶之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