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4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蔡秋萍
被   告  鄭佳璇
       鄭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佳璇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
鄭鴻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額度
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經原告撥款3筆款項,金額
共計143,250元,並約定被告鄭佳璇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
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
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鄭佳璇自106
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被告鄭佳璇已喪失分
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責任,迄今尚欠本金107,897元
、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又被告鄭鴻章既為連帶保證人,
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原告催討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3份、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及利率資料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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