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11號原告 周台彰 被告 唐逸文 被告 盧逸超 被告 劉興華 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國琪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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