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被告丙○○
167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0,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