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柄縉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