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0號原告翌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1,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3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