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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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87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審訴字第687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