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 李俊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其中 陸萬玖仟 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