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 李俊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其中 陸萬玖仟 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