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一項犯罪事實「十時許」更正為「八時許」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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