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二七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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