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杜建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
許龍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呂曼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