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丘展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丘展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丘展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7月,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丘展嘉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2年6月,共2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2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2案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5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2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5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8年3月1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