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210號債權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永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曾永洪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影本,且債務人曾永洪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文件。(請參照,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提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7台上280號)
二、債務人曾永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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