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乙○因被告甲○○犯搶奪案件,經依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及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刑保字第
9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300137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6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4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3紙、保證金收據影本3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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