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伍佰捌拾片、空白光碟片參佰零玖片、燒錄機貳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174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4年3月10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片580片、空白光碟片309片、燒錄機2台,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3月11日以92年度偵字第21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4年3月1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2年度偵字第21746號偵查卷查核屬實,而扣案之盜版光碟片580片、燒錄機2台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空白光碟片309片,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犯罪預備之物等節,復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贓證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綜合前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