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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