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03號
101年度易字第698號101年度易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聯春選任辯護人丁昱仁律師
楊國宏律師被告 曾見 隆(原名曾 建龍
賴學 隆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呂自明
鄭詔予 選任辯護人 莊正 律師
游國棟 律師 楊智全 律師被告 王刻蓁
李蒼棟 陳文王煒翔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王祺盛
智成于倫 沈芯方萬清 邱宗麟 楊秀卿 徐嘉慧 陳昱廷 鄭嘉文 郭淵豐 劉哲華 陳雅雯昇賢 林梁 秀子 楊淑徐珮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163、164號、偵字第3096、4298、4507、4508、5114、5115、5162、5273、5341、5710、5838、6788、8348、8349、9557、99
32、10082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3810、15711號)、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47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9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聯春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其餘被訴如附表二部分無罪。
見隆 犯如附表一編號2、5、7至25各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5、7至25各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賴學隆 犯如附表一編號1、11至25各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1至25各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呂自明犯如附表一編號30、46、47各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0、46、47各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鄭詔予犯如附表一編號24至38各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4至38各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王刻蓁犯如附表一編號29至40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29至4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李蒼棟犯如附表一編號23至28、41至4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3至28、41至43各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陳文玉 犯如附表一編號41至43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41至43各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王煒翔、王祺盛共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智成張于 倫共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拾月。
沈芯聿 、方萬清、邱宗麟、楊秀卿、徐嘉慧各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昱廷、鄭嘉文各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淵豐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哲華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雅雯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昇賢 、林 梁秀子 共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淑茹 免訴。
徐珮瑛免訴。
事實張聯春與中國大陸地區綽號「 大強 」、「 阿禿 」等姓名年籍不
詳成年人士共組電話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由張聯春陸續先後召募 吳緒 阮(業經本院通緝中)、賴學隆、 曾見隆 (原名 曾建 龍)、李蒼棟、呂自明、鄭詔予、王刻蓁、陳文玉及 李裕 雄(另行審結)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位於中國大陸地區之不法分子成員冒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警察及檢察官等身分,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話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列之 李炳昭 等人詐稱渠等涉及洗錢等刑事案件,需提領渠等名下帳戶之存款匯入檢察官指定之帳戶保管,否則將凍結資產云云,使李炳昭等人俱信以為真而將金錢匯入附表一人頭帳戶欄所示之鄭嘉文等人帳戶內,嗣「大強」、「阿禿」於確定李炳昭等人受騙匯款後,再以電話通知張聯春,由張聯春親自或指示 吳緒阮 、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呂自明、鄭詔予、王刻蓁、陳文玉及 李裕雄 等人前往附表一各提款地點,將李炳昭等人受騙而匯入如附表一提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提領後交付張聯春(吳緒阮、曾見隆所犯附表一編號3、4、6所列詐欺取財罪,曾見隆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7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吳緒阮部分尚待審結,起訴意旨誤載上開部分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而不在起訴範圍內,容屬案號之誤載,應予更正;呂自明所犯附表一編號24-29、31-40所列共同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2月2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32568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起訴意旨業已敘明上開編號24-29、31-40所列部分俱非本件起訴範圍)轉匯交付「大強」、「阿禿」等人,張聯春與其所召募之吳緒阮、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呂自明、鄭詔予、王刻蓁、陳文玉及李裕雄等人則從渠等所提款金額中獲取7%之不法利益(張聯春指揮車手可分得其中2%,各次領款車手則分得剩餘5%之不法利益)。
沈芯聿、方萬清、邱宗麟、楊秀卿、陳昱廷、鄭嘉文、徐嘉慧
張麗 虹(業經本院通緝)依其等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能預見提供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提款密碼等資料交與他人使用,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將金融機構之之存摺、印章、金融卡、提款密碼予以質借方式,各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各將附表三之相對應帳戶帳號欄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交付亦有幫助他人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且有犯意聯絡之陳智成、 張于倫 ,嗣陳智成、張于倫隨即於同日或次日,再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25,000元至30,000元之價格,將附表三所示等人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及 陳雪惠 於100年5月間所交付之華南銀行南都分行第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提款(金融)卡及提款密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90號併辦部分),在嘉義縣市內約定之地點,販售亦具幫助他人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且有犯意聯絡之王煒翔、王祺盛兄弟,以購入價格每本增加5,000元即每本售價30,000元至35,000元之價格轉售予本案詐欺集團,並依上開綽號「大強」、「阿禿」之指示,委託新竹貨運寄送至該貨運公司位於 臺北市 、新北市三重區、桃園縣、臺中市、高雄市、花蓮縣及嘉義市之營業處所,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收受並提領被害人李炳昭、 黃新菊凌源泉林清秀林木榮梅蕊芬劉秋妹林碧珍洪彩鑾桂春蓮李義水 等人遭詐騙而交付之贓款。
劉哲華、陳雅雯及林昇賢、 林梁秀子 知悉詐欺集團份子經常利
用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號碼行使詐術,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渠等之智識及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預付卡交與不相識之人使用,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財犯罪工具之虞,卻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劉哲華於100年12月3日向址設嘉義市○○路○○○○○○○○○○○○○○號碼0000000000號、陳雅雯於100年12月11日向址設嘉義市○○路○○○○○○○○○○○○○○號碼0000000000號、林昇賢與林梁秀子基於前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之聯絡,由林昇賢帶同林梁秀子於100年12月11日向址設嘉義市○○路與共和路口之威寶電信營業處申辦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上開之人於取得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後,隨即以每組行動電話門號
300元之價格,將上述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販售亦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而收購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之 王昆源 (本院另行審結),王昆源再以每組行動電話門號1,400元價格,於100年12月3、11日,至址設嘉義市○○路○○○號之郭淵豐經營誠訊通信行內,轉售亦具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之郭淵豐,郭淵豐則於100年12月11日以2,000元之價格,在其上開通信行內,將上述3組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亦具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之王煒翔,王煒翔則再以不詳價格轉售予張聯春等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成員用於詐取林碧珍、洪彩鑾及 曾生化 金錢之用。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 分局、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移送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已有明定。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張聯春等26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最後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得為證據。另其他本判決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物證、書證資料,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之顯有不可信情況,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附表一之事實,業據被告張聯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101年
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32-33頁;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54~55頁、第62、65頁;本院第503號卷一第232頁;本院第923號卷第78頁)、被告曾見隆(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30頁、100年他字第9958號卷第18頁反面;本院第503號卷一第232頁)、被告賴學隆(高雄地院101年聲羈字第67號卷第9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100頁、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65-68頁、本院第503號卷一第232頁)、被告呂自明( 高市 鳳警偵移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10頁、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第9頁、本院第503號卷一第232頁;本院第923號卷第78頁)、被告鄭詔予(高雄地檢
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94頁、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81-83頁、本院第503號卷一第232頁)、被告王刻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61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104頁、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72-74頁、本院第
503號卷一第232頁)、被告李蒼棟(101年偵字第4508號卷第23頁、本院第503號卷一第232頁反面)、被告陳文玉(10
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62頁、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126頁、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03頁、本院第503號卷一第10
5頁反面、第232頁反面)、被告王煒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㈡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1頁、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52頁、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12、249頁)、被告王祺盛(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58頁、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12頁、第249頁反面)、被告陳智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㈡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7頁、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30頁、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45頁、本院第
503號卷二第152頁、第249頁反面)、被告張于倫(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30頁、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39頁、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52頁)、被告沈芯聿(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03頁、卷三第64頁反面)、被告方萬清(101年度偵字第4298號卷第71頁、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06頁反面)、被告邱宗麟(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59頁、本院第503號卷二第
107頁)、被告楊秀卿(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30號卷第16頁、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10頁)、被告陳昱廷(本院卷第
503號卷三第42頁)、被告鄭嘉文(本院第503號卷二第249頁反面)、被告郭淵豐(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31頁、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11頁反面)、被告劉哲華(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52頁)、被告陳雅雯(本院第503號卷三第235頁)、被告林昇賢(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11頁)、被告林梁秀子(本院第503號卷二第111頁)、被告徐嘉慧(本院第503號卷二第205頁)各自白不諱,核與附表四所示之各證據資料大致相符。足見被告張聯春等26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各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聯春、曾見隆、賴學隆、呂自明、鄭詔予、王刻蓁、
李蒼棟、陳文玉就附表一所示之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張聯春、曾見隆、賴學隆、呂自明、鄭詔予、王刻蓁、李蒼棟、陳文玉、吳緒阮、李裕雄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張聯春所犯附表一共47件詐欺取財罪、被告曾見隆所犯附表一共21件詐欺取財罪、被告賴學隆所犯附表一共16件詐欺取財罪、被告呂自明所犯附表一共3件詐欺取財罪、被告鄭詔予所犯附表一共15件詐欺取財罪、被告王刻蓁所犯附表一共12件詐欺取財罪、被告李蒼棟所犯附表一共9件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文玉所犯附表一共3件詐欺取財罪,被告等人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
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王煒翔、王祺盛於上開事實欄所為,向被告張于倫、陳智成收購取得各該存摺及金融卡後,接續販賣給被告張聯春詐欺集團,及被告王煒翔向被告郭淵豐收購前述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後,販賣給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應認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均係基於單一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另被告王煒翔收購被告郭淵豐轉售之行動電話預付卡犯行後出售張聯春詐欺集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予以論罪,惟該部分犯行與前述起訴並經論罪之犯罪事實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陳智成、張于倫向附表三等人取得該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及印章等物後,接續販售與被告王煒翔、王祺盛轉售本案詐欺集團,亦均係基於單一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彼此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智成、張于倫彼此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沈芯聿、方萬清、邱宗麟、楊秀卿、陳昱廷、鄭嘉文、郭淵豐、劉哲華、陳雅雯、林昇賢、林梁秀子、徐嘉慧各係基於幫助之意思(被告林昇賢、林梁秀子彼此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各將金融機構之存摺等物、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交付而由被告張于倫、陳智成、王煒翔、王祺盛等人轉售本案詐欺集團,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張于倫、陳智成、沈芯聿、方萬清、邱宗麟、楊秀卿、陳昱廷、鄭嘉文、郭淵豐、劉哲華、陳雅雯、林昇賢、林梁秀子、徐嘉慧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王煒翔等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爰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上開被告等人前揭行為幫助本案詐欺團成員後,該集團雖分別向不同之被害人詐取財物,惟被告等人僅有一幫助之行為,正犯之罪數並不影響被告行為之罪數,被告等人仍應認僅成立單一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
㈢被告王刻蓁前因犯重利、妨害自由等罪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32號、98年度上易字第52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5月、3月、3月, 嗣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8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文玉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294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4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陳昱廷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70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鄭嘉文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朴交簡字第22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陳雅雯前因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1062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上開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所示之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聯春、賴學隆、鄭詔予
、王煒翔、沈芯聿、方萬清、邱宗麟、楊秀卿、郭淵豐、劉哲華、林昇賢、林梁秀子、徐嘉慧等人之素行尚可,被告曾見隆前有重利罪案件、被告呂自明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被告李蒼棟前有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王祺盛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陳智成前有傷害及重利罪案件、張于倫前有重利罪,及前述被告王刻蓁、陳文玉、陳昱廷、鄭嘉文、陳雅雯等素行紀錄,暨斟酌被告張聯春為本案詐欺集團之重要角色,負責與其上游聯絡、先後招募被告呂自明等負責領款之車手等犯罪情節,被告曾見隆、賴學隆、呂自明、鄭詔予、王刻蓁、李蒼棟、陳文玉等負責領款及各該參與程度、次數與金額等,被告王煒翔、王祺盛、陳智成、張于倫負責取得、交付詐欺集團所需之金融機構存摺等物之情節,被告沈芯聿、方萬清、邱宗麟、楊秀卿、陳昱廷、鄭嘉文、徐嘉慧將其等金融機構存摺等物為牟取利益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被告郭淵豐、劉哲華、陳雅雯、林昇賢、林梁秀子等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等不同程度之犯罪情節,暨考量被告張聯春(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曾見隆(高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賴學隆(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目前罹患食道癌、下齒齦惡性腫瘤等疾病,本院第503號卷三第174頁診斷證明書)、被告呂自明(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鄭詔予(高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王刻蓁(高職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李蒼棟(國小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陳文玉(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王煒翔(高職肄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王祺盛(高中肄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陳智成(大學肄業,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書)、被告張于倫(高中肄業,經濟狀況自稱貧寒)、被告沈芯聿(專科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方萬清(國中畢業,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被告邱宗麟(高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楊秀卿(高職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小康)、被告陳昱廷(高職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鄭嘉文(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小康)、被告郭淵豐(專科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小康)、被告劉哲華(高職畢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被告陳雅雯(高職肄業,經濟狀況自稱小康)、被告林昇賢(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貧寒)、被告林梁秀子(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自稱貧寒)、被告徐嘉慧(高中肄業,經濟狀況自稱小康)等各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沈芯聿、方萬清、邱宗麟、楊秀卿、徐嘉慧、陳昱廷、鄭嘉文、郭淵豐、劉哲華、陳雅雯、林昇賢、林梁秀子等人之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之陳昱廷、徐珮瑛存摺共4本、陳昱廷印章2枚、徐珮瑛
印章1枚、沈芯聿存摺3本,查被告張于倫、陳智成均係以借貸方式取得上開之物,顯見上開各人並非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交付前揭存摺及印章予以詐欺集團成員,故該等扣案物並非屬本案詐欺集團所有;至於存款憑條2張(沈芯聿存款單2張,本院第503號卷一第129頁),徵諸本案前揭被告係以領款行為遂行其犯行,僅需將被害人存入人頭帳戶之款項予以提領,並無使用人頭帳戶存款憑條之必要,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本案扣案之前開各物有應沒收之理由,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23號部分):被告賴學
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位於中國大陸地區之不法分子成員冒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警察及檢察官等身分,向不特定人詐稱渠等涉及洗錢等刑事案件,需提領渠等名下帳戶之存款匯入檢察官指定之帳戶保管,否則將凍結資產云云,同案被告徐嘉慧亦明知將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可能被用於詐欺不特定人之使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自己所有之 玉山 銀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與張聯春詐欺集團使用,嗣100年3月29日, 張雯麗鍾玉真 接獲上開詐欺集團電話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匯款新臺幣39萬、59萬元至上開帳戶中。因認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
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涉
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張聯春等人之供述、㈡被害人張雯麗、鍾玉真之指述、㈢被害人之匯款單據、被告徐嘉慧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表,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㈠訊據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均否認有
何上開犯行,被告賴學隆辯稱:伊當時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伊是100年6月初加入,與曾見隆、吳緒阮、李蒼棟、鄭詔予、呂自明一起行動等語;被告曾見隆辯稱:伊當時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伊是100年6月、7月加入,是賴學隆介紹才與張聯春認識,伊與賴學隆、吳緒阮一起行動等語;被告李蒼棟辯稱:伊當時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伊是100年8月5日加入,與賴學隆、呂自明、鄭詔予及張聯春一起行動等語;被告鄭詔予辯稱:伊當時還不認識張聯春他們,伊與呂自明、曾見隆、王刻蓁、賴學隆一起當車手等語;被告陳文玉辯稱:伊並未參與,伊係在100年11月15日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到17日就結束了等語。
㈡證人張聯春證稱:最早是呂自明,在100年農曆年後加入;被
告曾見隆是賴學隆介紹成為本案詐欺集團領錢之車手,是在
100年4月以後加入;被告賴學隆因為一開始不敢做,是100年5月以後才加入;被告鄭詔予在100年6月左右加入;被告鄭詔予找被告王刻蓁加入;被告李蒼棟則是100年7月加入成為本案詐欺集團領錢之車手,領過1、2次;被告陳文玉是李蒼棟介紹加入,時間在100年11月左右等語(本院第923號卷第138頁;100年度偵字第5710號卷二第5至11頁);證人呂自明證稱:被告鄭詔予只有在100年10月、11月加入約一個月左右,100年3月沒有見過被告鄭詔予、曾見隆等語(本院第
923號卷第141頁反面至第142頁反面),核與本案追加起訴之證據資料,及上開認定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等人犯行之證據資料大致相符,且附表一之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各該次犯行均在100年3月之後,均不能證明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於100年3月間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與100年3月29日該次詐欺取財罪之犯嫌。
㈢綜上,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前開所
辯尚屬有徵,難認其於100年3月29日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有追加起訴所指之詐犯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罪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案既不能證明犯罪,即應為被告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均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認附表一編號3、7之部分(即起訴書所載附表一
編號4、10所載之嘉義地區共犯提領39萬元、10萬元),以及附表二所示之各編號,被告張聯春另與各該「嘉義地區共犯」俱共同正犯關係,故被告張聯春亦違犯前開各編號之犯行等語。訊據被告張聯春否認上開犯罪範圍及犯行,辯稱:上開各部分之犯罪事實,伊都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等語。經查,被告張聯春於偵查中稱: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合組詐欺集團,被告呂自明、鄭詔予、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陳文玉等人為伊之手下提款車手;但是該集團並非伊最大,上面還有其他人長期在大陸,未曾見面,還有 阿強 、阿禿層級比伊高;運作係由大陸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通知有贓款,伊才與手下之車手去領取,至於嘉義地區之領款人伊不認識,是另一條線;領到贓款後直接將款項匯到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伊並未安排贓款去向之帳戶等語(101年度偵緝字第163號卷第32頁、第54頁反面、第67至68頁、第97頁、第119頁;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第6頁),且徵諸附表一所示,被告張聯春手下之呂自明、賴學隆、曾見隆、李蒼棟、鄭詔予、陳文玉等人之領款地點係在臺北、高雄、花蓮等地,確無被告張聯春與其招募之呂自明等人在嘉義地區遂行前揭犯行之資料,可佐被告張聯春上開所辯並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證明上開起訴意旨所列之犯罪事實範圍之領款人「嘉義地區共犯」與被告張聯春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綜上,起訴意旨指稱被告張聯春附表二之部分,因不能證明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至附表一編號
3、7(即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4、10所載之嘉義地區共犯提領39萬元、10萬元)犯罪事實範圍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叁、免訴判決: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淑茹於100年7月19日前某日,在雲林
縣斗六市內,將其中國信託斗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出售同案被告張于倫及陳智成等人(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一編號16);被告徐珮瑛則於100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內,將其中小企銀北港分行第00000000000號、土銀大社分行第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出售同案被告張于倫及陳智成等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附表一編號51),因認被告楊淑茹、徐珮瑛各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因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客體,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而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是(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楊淑茹於100年7月19日前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
某處,以8000元之代價,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所申辦000000000000帳號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出售予自稱「 黃依婷 」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7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假藉中華電信公司之名義撥打電話向凌源泉佯稱:以渠名義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未繳納電話費;再轉接電話由自稱「刑警大隊陳警官」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凌源泉訛稱:
有人冒用渠名義申辦帳戶涉嫌洗錢,為保險起見,要渠匯款至「檢察官楊淑茹」公證帳戶內云云,致凌源泉陷於錯誤,誤認為因偵查案件需要,須將渠存款匯至指定帳戶內,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前往高雄市○○路○○○號1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臨櫃匯款22萬元至楊淑茹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後,旋遭提領一空。嗣凌源泉於匯款後發覺有異,始知受騙,而涉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1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373號起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後以100年度簡字第237號簡易判決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上訴後,為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審理時,經撤回上訴,業於101年1月18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徵。經比對上開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均係針對被告楊淑茹於100年7月19日前某日將上開同一中國信託斗六分行之存摺及密碼等提供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且受害人均為凌源泉、被害日期均為100年7月19日、被害金額均為22萬元,實則前、後二案所指涉之被告犯罪行為(即提供帳戶一事)均屬相同,被告既僅提供上開中國信託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該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一次,應認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僅得論以一罪。從而,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確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而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免國家刑罰權對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重複行使,本院即無從再為實體之審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為免訴之判決。
另查,被告徐珮瑛於100年12月6日向臺灣土地銀行大社分行
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在同日以不詳之代價,在上述大社分行外提供予年籍不詳,自稱「張于倫」之人使用,容任其所屬犯罪集團之成員使用該帳戶以遂不法之犯罪行為。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銀行帳戶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0年12月14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 梅蕊芳 ,對其誆稱因涉嫌洗錢等案件,其名下帳戶內之存款須凍結,若要使用其名下帳戶內之存款,須於其名下帳戶凍結前,將帳戶內之存款匯至檢察官徐珮瑛上開銀行帳戶云云,致梅蕊芳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54分許,將20萬元轉存至徐珮瑛上開銀行帳戶,並旋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而涉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7433號起訴(本案於101年5月16日起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理後以101年度簡字第2141號簡易判決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業於101年6月1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第503號卷二第51至52頁)、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徵。經比對上開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均係針對被告徐珮瑛於100年12月14日前某日將上開同一土地銀行大社分行之存摺及密碼等提供予他人使用之行為(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徐珮瑛另提供之上揭土地銀行台中分行,依卷內資料所載未經本案詐欺集團用於詐欺之犯行),且受害人均為梅蕊芬、被害日期均為100年12月14日、被害金額均為20萬元,實則前、後二案所指涉之被告犯罪行為(即提供帳戶一事)均屬相同,被告既僅提供上開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該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一次,應認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僅得論以一罪。從而,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41號確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而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免國家刑罰權對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重複行使,本院即無從再為實體之審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被害人│人頭帳戶│提款地點│提款人│主文欄││號│被害日期│││提款金額││├─┼───────┼────────────┼────────────┼───────┼────────────┤│1│李炳昭│鄭嘉文(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國泰世華 南京東路分行│吳緒阮、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6月10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750,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陳玲慧官田隆田郵局│臺北中山郵局│吳緒阮、賴學隆│處有期徒刑拾壹月。││││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454,000元││├─┼───────┼────────────┼────────────┼───────┼────────────┤│2│ 楊明珠余曉 君(花蓮壽豐郵局臺北長春路郵局│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6月27日│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390,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曾見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陳舒 貞(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國泰世華中山分行│吳緒阮、曾見隆│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分行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00,000元││││├────────────┼────────────┼───────┤││││ 白敦仁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北建北郵局│吳緒阮、曾見隆│││││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80,000元││├─┼───────┼────────────┼────────────┼───────┼────────────┤│3│郭 德海邱妡芸 (中城後庄郵局│臺北長春路郵局│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6月28日│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180,000元│處有期徒刑拾月。│││├────────────┼────────────┼───────┤││││丘 智鴻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吳緒阮、曾見隆│││││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80,000元、││││││、臺北市○○區○○街│9,000││├─┼───────┼────────────┼────────────┼───────┼────────────┤│4│許 麗玲 │王 哲安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6月28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370,000元│處有期徒刑柒月。│├─┼───────┼────────────┼────────────┼───────┼────────────┤│5│ 陳文堂陳家禾 (新光商 銀嘉義 分行│新光商銀林森北路分行│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6月29日│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600,000元│處有期徒刑拾月。│││││││曾見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6│ 康份沈芳琪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台中商銀臺北分行│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6月30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90,000元│處有期徒刑拾月。│││├────────────┼────────────┼───────┤││││沈芳琪(元大商銀斗南分行│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吳緒阮、曾見隆│││││00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390,000元││├─┼───────┼────────────┼────────────┼───────┼────────────┤│7│楊語│ 洪明權 (合庫 朴子 分行│合庫桃園分行│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5日│000000000000號)│(桃園縣桃園市○○路)│28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曾見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8│ 陳麗凰 (起訴書│洪明權(華南朴子分行│華南桃園分行│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誤載為 陳麗鳳 )│000000000000號│(桃園縣桃園市○○街)│27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100年7月5日││││曾見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 郭佳旻吳玉峰 (玉山台中分行│玉山長春分行│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7日│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115,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曾見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 張佳 琪│ 顏淑真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臺灣銀行敦化分行│吳緒阮、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8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90,000元│處有期徒刑拾月。│││││││曾見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11│ 劉秀玲張文寬 (彰銀土庫分行│彰銀建成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19、│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49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20日││││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12│黃新菊│楊淑茹(雲林二崙郵局│臺北長春路郵局│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19、│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270,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20日├────────────┼────────────┼───────┤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方萬清( 合庫朴子 分行│合庫南京西路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拾壹││││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400,000元│月。││││├────────────┼───────┤│││││合庫敦北分行│曾見隆、賴學隆││││││(臺北市○○區○○○路)│495,000元││├─┼───────┼────────────┼────────────┼───────┼────────────┤│13│凌源泉│楊淑茹(中國信託斗六分行│中國信託南京東路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19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22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14│ 王瑞珠廖恒生 (起訴書誤載為 廖恆 │(臺北市○○區○○○路)│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21日│生)(彰銀西螺分行││214,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00000000000000號)│││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15│ 羅寶玉蔡宇晉嘉義文化路郵局│臺北圓環郵局│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22日│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190,000元│處有期徒刑拾月。│││├────────────┼────────────┼───────┤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蔡宇晉(臺灣銀行嘉北分行│臺灣銀行松江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玖月││││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50,400元│。│├─┼───────┼────────────┼────────────┼───────┼────────────┤│16│ 陸美秀 (起訴書│ 林詠鈞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臺灣銀行臺北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誤載為 陸秀美 )│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90,000元│處有期徒刑拾月。│││100年7月22日││││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玖月│││││││。│├─┼───────┼────────────┼────────────┼───────┼────────────┤│17│ 曹雙嬌 │林詠鈞(中小企銀斗六分行│中小企銀中山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22日│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27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18│塗 美純 │蔡宇晉(臺灣銀行嘉北分行│臺灣銀行松江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22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218,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19│ 林金 幼│廖恒生(起訴書誤載為廖恆│彰銀吉林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26日│生)(彰銀西螺分行│(臺北市○○區○○○路)│157,1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00000000000000號)│││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20│ 孫維屏許鳳諭 (中小企銀北港分行│中小企銀臺北松山分行、台│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7月25、│00000000000號;土銀北港│銀中崙分行、土銀忠孝分行│4,200,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6日│分行000000000000號;華南│、臺北火車站郵局、華南中││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北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山分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郭江明台銀台中分行01│││ 肆月 。││││0000000000號)、 吳彥均 (│││││││嘉義後湖郵局0000000、01│││││││65875號)││││├─┼───────┼────────────┼────────────┼───────┼────────────┤│21│ 王勝男陳建成京城銀行水上分行京城銀行忠孝分行│張聯春、曾見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8月3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賴學隆│處有期徒刑壹年。││││││590,000元│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拾壹││││陳建成(臺 北富 邦銀行嘉義│臺北富邦銀行│曾見隆、賴學隆│月。││││分行000000000000號)││600,000元││││├────────────┼────────────┼───────┤││││ 陳勝賢 (嘉義文化路郵局│臺北大同郵局│曾見隆、賴學隆│││││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400,000元││├─┼───────┼────────────┼────────────┼───────┼────────────┤│22│ 林淑涓李銹琴高雄凹仔底郵局華泰商銀營業部│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8月3日│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10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曾見隆、賴學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23│ 徐靜萍 │陳勝賢(新光嘉義分行│新光商銀南東分行│曾見隆、賴學隆│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8月5日│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李蒼棟│處有期徒刑捌月。││││││260,000元│曾見隆、賴學隆、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24│ 蘇金盆 │黃 柏憲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中國信託位於花蓮某分行│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12、│000000000000號)││、曾見隆、賴學│處有期徒刑壹年。│││13日│││隆、李蒼棟│鄭詔予、曾見隆、賴學隆、││││││500,000元│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張蓓 奾(台銀左營分行│台銀位於花蓮某分行│呂自明、鄭詔予│││││000000000000號)││、曾見隆、賴學│││││││隆、李蒼棟│││││││500,000元││││├────────────┼────────────┼───────┤││││ 張蓓奾左營果貿郵局花蓮南京街郵局│呂自明、鄭詔予│││││00000000000000號)││、曾見隆、賴學│││││││隆、李蒼棟│││││││490,000元││├─┼───────┼────────────┼────────────┼───────┼────────────┤│25│ 馬淼融查美蘭中國信託竹北分行中國信託羅東分行│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14日│000000000000號)││、曾見隆、賴學│處有期徒刑拾月。││││││隆、李蒼棟│鄭詔予、曾見隆、賴學隆、││││││400,000元│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玖月。││││查美蘭(台銀中庄分行台銀羅東分行│呂自明、鄭詔予│││││00000000000000號)││、曾見隆、賴學│││││││隆、李蒼棟│││││││500,000元││├─┼───────┼────────────┼────────────┼───────┼────────────┤│26│ 李吉忠龔雅芬 (中小企銀新營分行│臺北市松山區│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17日│00000000000號)││、李蒼棟│處有期徒刑捌月。││││││338,000元│鄭詔予、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27│ 廖本誠林士宏 (第一商銀斗六分行│臺北市松山區│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17日│00000000000號)││、李蒼棟│處有期徒刑壹年。││││││338,000元│鄭詔予、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拾壹││││林士宏(玉山斗六分行│臺北市松山區│呂自明、鄭詔予│月。││││0000000000000號)││、李蒼棟│││││││220,000元││││├────────────┼────────────┼───────┤││││ 林秀雀玉山高雄分行│臺北市松山區│呂自明、鄭詔予│││││0000000000000號)││、李蒼棟│││││││730,000元││├─┼───────┼────────────┼────────────┼───────┼────────────┤│28│ 蕭淑鎂 │查美蘭(台中霧峰郵局│臺北市松山區│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17日│00000000000000號││、李蒼棟│處有期徒刑捌月。││││││120,000元│鄭詔予、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29│ 廖碧富許正德 (合庫五甲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拾月。││││││50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30│ 葉宛蓉 │許正德(聯邦鳳山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26、│0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拾月。│││28日│││313,000元│呂自明、鄭詔予共同犯詐欺││││││250,000元│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玖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31│ 李宛蓉 │許正德(台新苓雅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號; 元大高 ││、王刻蓁│處有期徒刑壹年。││││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55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700,000元│處有期徒刑拾壹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32│ 吳正雄 │施 石崧 (第一商銀鹿港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27日│00000000000號、彰銀鹿港││、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捌月。││││分行00000000000000號)││148,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5,000元│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3│ 陳素琴 │柯 銘凱台銀新興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捌月。││││││60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4│ 詹富美施石崧 (中小企銀和美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29日│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捌月。││││││19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5│ 張明弘洪晨芳 (台銀三民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31日│0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捌月。││││││50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6│ 施碧珍張朕豪 (合庫五甲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0月31日│00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捌月。││││││70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7│ 潘合清林美莉 (華南內埔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1月2日│0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捌月。││││││34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8│ 張許 金蓮謝依玲 (土銀中正分行│高雄市│呂自明、鄭詔予│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1月4日│000000000000號)││、王刻蓁│處有期徒刑捌月。││││││610,000元│鄭詔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9│ 施培瑛 │劉 志婷 (國泰世華文心分行│高雄市│呂自明、王刻蓁│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1月7日│000000000000號;台中健行││59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路郵局000000000000000號││490,000元│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40│ 藍槤芳劉志 婷(台中商銀軍功分行│高雄市│呂自明、王刻蓁│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1月7日│000000000000號)││340,000元│均處有期徒刑柒月。│││││││王刻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41│ 張莉蓮王榮泰台銀大昌分行│高雄市│陳文玉、李蒼棟│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1月15日│000000000000號)││49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陳文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42│ 王怡方 │王榮泰(彰銀九如分行│高雄市│陳文玉、李蒼棟│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1月15、│00000000000000號)、 黃美 ││380,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16、17日│嬌(中小企銀仁大分行││533,000元│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0000000000號)、 陳金印 (││178,000元│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合庫永康分行│││陳文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0000000000000號)│││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43│ 余立雙黃美嬌 (華南楠梓分行│高雄市│陳文玉、李蒼棟│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1月16日│000000000000號)││590,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李蒼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陳文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44│梅蕊芬│徐珮瑛(土銀大社分行│土銀忠孝分行│李裕雄│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2月14日│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200,000元│處有期徒刑柒月。│├─┼───────┼────────────┼────────────┼───────┼────────────┤│45│林碧珍│沈芯聿(國泰世華 嘉泰 分行│花蓮縣花蓮市│李裕雄│張聯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0年12月20日│000000000000號)││501,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沈芯聿(玉山嘉義分行│花蓮縣花蓮市│李裕雄│││││0000000000000號)││500,000元││├─┼───────┼────────────┼────────────┼───────┼────────────┤│46│張雯麗│徐嘉慧(玉山銀行光華分行│玉山銀行建成分行│張聯春│張聯春、呂自明共同犯詐欺│││100年3月29日│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390,000元│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47│鍾玉真│徐嘉慧(中國信託東湖簡易│中國信託民生分行│張聯春│張聯春、呂自明共同犯詐欺│││100年3月29日│分行第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590,000元│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二:
┌─┬───────┬────────────┬────────────┬───────┬────────────┐│編│被害人│人頭帳戶│提款地點│提款人│備註││號│被害日期│││提款金額││├─┼───────┼────────────┼────────────┼───────┼────────────┤│1│ 張玉麗陳榮輝 (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土地銀行嘉興分行│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曾見隆雖於本院100年│││100年6月27日│000000000000號)│(嘉義市○區○○路)│嘉義地區共犯│度審易字第791號判決承認││││││500,000元│犯行,但仍無證據資料可證│││││││明被告張聯春共犯此犯嫌。│├─┼───────┼────────────┼────────────┼───────┼────────────┤│2│ 李云碧董念慈 (嘉義福全郵局│嘉義玉山郵局│本案詐欺集團││││100年7月4日│00000000000000號)│(嘉義市○區○○路)│嘉義地區共犯│││││││100,000元│││││││││├─┼───────┼────────────┼────────────┼───────┼────────────┤│3│ 胡碧珍 │董念慈(嘉義福全郵局│嘉義民權路郵局│本案詐欺集團││││100年7月4日│00000000000000號)│(嘉義市○區○○路)│嘉義地區共犯│││││││200,000元││├─┼───────┼────────────┼────────────┼───────┼────────────┤│4│ 李桂英許素女 (土銀民雄分行│嘉義市○區○○路○○○號│本案詐欺集團││││100年12月1日│0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120,000元││├─┼───────┼────────────┼────────────┼───────┼────────────┤│5│林清秀│楊秀卿(台中西屯郵局│嘉義市西區福全郵局、民權│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楊秀卿交與帳戶等資料│││100年12月7日│00000000000000號)│路郵局│嘉義地區共犯│給予被告陳智成、張于倫,││││││374,000元│被告陳智成、張于倫轉賣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後,由被││6│林木榮│楊秀卿(元大虎尾分行│元大嘉義分行│本案詐欺集團之│告王煒翔、王祺盛出售予本│││100年12月8日│00000000000000號)│(嘉義市○○路)│嘉義地區共犯│案詐欺集團使用。││││││610,000元││├─┼───────┼────────────┼────────────┼───────┼────────────┤│7│ 林麗 姿│ 姚佳蕙 (中小企銀北港分行│嘉義市○區○○路│本案詐欺集團之││││100年12月9日│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350,000元││├─┼───────┼────────────┼────────────┼───────┼────────────┤│8│劉秋妹│陳 宏榮 (土銀台中分行│嘉義縣民雄鄉│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陳昱廷交與帳戶等資料│││100年12月14日│000000000000號;台銀復興│嘉義市○區○○路○○○號│嘉義地區共犯│給予被告陳智成、張于倫,││││分行000000000000號)││209,000元│被告陳智成、張于倫轉賣被││││││600,000元│告王煒翔、王祺盛後,由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出售予本││││陳昱廷(陽信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號│本案詐欺集團之│案詐欺集團使用。││││0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600,000元││├─┼───────┼────────────┼────────────┼───────┼────────────┤│9│ 李蕙芳 │陳 柏麟 (台銀新銀分行│嘉義市西區│本案詐欺集團之│如附表三所示,係由 陳柏麟 │││100年12月15日│000000000000號;官田工業││嘉義地區共犯│交與帳戶等資料給予被告陳││││區郵局00000000000000號)││250,000元│智成、張于倫,被告陳智成││││││330,000元│、張于倫轉賣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後,由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出售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10│洪彩鑾│邱宗麟(台銀 豐原 分行│嘉義市○區○○路○○○號│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邱宗麟交與帳戶等資料│││100年12月21日│0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給予被告陳智成、張于倫,││││││600,000元│被告陳智成、張于倫轉賣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後,由被││11│桂春蓮│邱宗麟(華南台中東勢分行│嘉義市○區○○路○○○號│本案詐欺集團之│告王煒翔、王祺盛出售予本│││100年12月21日│0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案詐欺集團使用。││││││270,000元││├─┼───────┼────────────┼────────────┼───────┼────────────┤│12│ 王慧敏張麗虹 (屏東潮洲郵局│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張麗虹交與帳戶等資料│││100年12月26日│000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給予被告陳智成、張于倫,││││││85,000元│被告陳智成、張于倫轉賣被│├─┼───────┼────────────┼────────────┼───────┤告王煒翔、王祺盛後,由被││13│李義水│張麗虹(台銀豐原分行│嘉義縣太保市○○○路○段│本案詐欺集團之│告王煒翔、王祺盛出售予本│││100年12月26日│000000000000號)│2號│嘉義地區共犯│案詐欺集團使用。││││││600,000元││├─┼───────┼────────────┼────────────┼───────┼────────────┤│14│ 潘素琴黃仲勝 (南投水里郵局│嘉義市○區○○街○○○號│本案詐欺集團之││││100年12月27日│000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118,000元││├─┼───────┼────────────┼────────────┼───────┼────────────┤│15│曾生化│ 蔡旻璋兆豐銀 中鋼簡易分│嘉義市○區○○路○○○號│本案詐欺集團之││││100年12月30日│行00000000000號)││嘉義地區共犯│││││││500,000元││└─┴───────┴────────────┴────────────┴───────┴────────────┘附表三:
┌─┬────┬─────────┬─────────┬───────────┐│編│戶名│時間│地點│帳戶帳號││號│││││├─┼────┼─────────┼─────────┼───────────┤│1│鄭嘉文│100年6月10日前數日│嘉義縣六腳鄉潭乾村│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內某日│內某處│第000000000000號│├─┼────┼─────────┼─────────┼───────────┤│2│ 余曉君 │100年6月27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花蓮壽豐郵局││││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3│陳 舒貞 │100年6月27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國泰世華中港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4│白敦仁│100年6月28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國泰世華嘉義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5│ 余文正 │100年6月28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國泰世華嘉義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6│邱妡芸│100年6月28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中城後庄郵局││││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7│ 丘智鴻 │100年6月28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斗六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8│ 王哲安 │100年6月28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斗六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9│陳家禾│100年6月29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新光商銀嘉義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10│沈芳琪│100年6月30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台中商銀斗南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元大商銀斗南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11│洪明權│100年7月5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合庫朴子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華南朴子分行││││││第000000000000號│├─┼────┼─────────┼─────────┼───────────┤│12│顏淑真│100年7月8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斗六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13│張文寬│100年7月19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彰銀土庫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14│楊淑茹│100年7月19日前數日│雲林斗六市某處│中國信託斗六分行││││內某日││第000000000000號│├─┼────┼─────────┼─────────┼───────────┤│15│方萬清│100年7月19日前數日│嘉義縣朴子市○○路│合庫朴子分行││││內某日│62號前│第000000000000號│├─┼────┼─────────┼─────────┼───────────┤│16│楊淑茹│100年7月19日前數日│雲林縣虎尾鎮內某處│雲林二崙郵局││││內某日││第00000000000000號│├─┼────┼─────────┼─────────┼───────────┤│17│廖恒生│100年7月21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彰銀西螺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18│蔡宇晉│100年7月22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嘉義文化路郵局││││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臺銀嘉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19│林詠鈞│100年7月22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斗六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中小企銀斗六分行││││││第00000000000號│├─┼────┼─────────┼─────────┼───────────┤│20│許鳳諭│100年7月25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中小企銀北港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土銀北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華南北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21│郭江明│100年7月25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臺中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22│陳建成│100年8月3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京城銀行水上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臺北富邦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0號│├─┼────┼─────────┼─────────┼───────────┤│23│陳勝賢│100年8月3日前數日│嘉義市○○路體育館│嘉義文化路郵局││││內某日│對面萊爾富便利商店│第00000000000000號│││││前│新光商銀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24│李銹琴│100年8月3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高雄凹仔底郵局││││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25│ 黃柏憲 │100年10月13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中國信託桃園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26│張蓓奾│100年10月13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左營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左營果貿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27│查美蘭│100年10月14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中國信託竹北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臺銀中庄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臺中霧峰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28│龔雅芬│100年10月17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中小企銀新營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29│林士宏│100年10月17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第一商銀斗六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玉山斗六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30│林秀雀│100年10月17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玉山高雄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31│許正德│100年10月26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合庫五甲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富邦鳳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台新五福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元大商銀高雄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32│施石崧│100年10月27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第一鹿港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彰化鹿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中小企銀和美分行││││││第00000000000號│├─┼────┼─────────┼─────────┼───────────┤│33│ 柯銘凱 │100年10月28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新興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34│洪晨芳│100年10月31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三民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35│張朕豪│100年10月31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合庫五甲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36│林美莉│100年11月2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華南?埔分行內││││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37│謝依玲│100年11月4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國泰世華文心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臺中健行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0號││││││臺中商銀軍功分行││││││第000000000000號│├─┼────┼─────────┼─────────┼───────────┤│38│ 劉志婷 │100年11月7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國泰世華文心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臺中健行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0號││││││臺中商銀軍功分行││││││第000000000000號│├─┼────┼─────────┼─────────┼───────────┤│39│王榮泰│100年11月15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臺銀大昌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彰銀九如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中小企銀仁大分行││││││第00000000000號│├─┼────┼─────────┼─────────┼───────────┤│40│黃美嬌│100年11月16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中小企銀仁大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華南楠梓分行││││││第000000000000號│├─┼────┼─────────┼─────────┼───────────┤│41│陳金印│100年11月17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合庫永康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42│許素女│100年12月1日前數日│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土銀民雄分行││││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43│楊秀卿│100年12月7日前數日│雲林縣○○鎮○○路│臺中西屯郵局││││內某日│23號前│第00000000000000號││││││元大虎尾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44│姚佳蕙│100年12月9日前數日│雲林縣○○鎮○○路│中小企銀北港分行││││內某日│與公園路口│第00000000000號│├─┼────┼─────────┼─────────┼───────────┤│45│徐珮瑛│100年12月14日前數│高雄市○○區○○路│中小企銀北港分行││││日內某日│369號前│第00000000000號││││││土銀大社分行││││││第000000000000號│├─┼────┼─────────┼─────────┼───────────┤│46│ 陳宏榮 │100年12月14日前數│臺中市○區○○路與│土銀臺中分行││││日內某日│台中路口│第000000000000號││││││臺銀復興分行││││││第000000000000號│├─┼────┼─────────┼─────────┼───────────┤│47│陳昱廷│100年12月14日前數│嘉義市○○○路與興│陽信嘉義分行││││日內某日│業西路口│第000000000000號│├─┼────┼─────────┼─────────┼───────────┤│48│陳柏麟│100年12月15日前數│臺南市○○區○○路│臺銀新營分行││││日內某日│10號前│第000000000000號│├─┼────┼─────────┼─────────┼───────────┤│49│沈芯聿│100年12月20日前數│嘉義市○○路○○○號│國泰世華嘉泰分行││││日內某日│前│第000000000000號││││││玉山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50│邱宗麟│100年12月21日前數│臺中市東勢區中寧里│臺銀豐原分行││││日內某日│本街中正一巷25之1│第000000000000號│││││號前│華南臺中東勢分行││││││第000000000000號│├─┼────┼─────────┼─────────┼───────────┤│51│張麗虹│100年12月26日前數│臺中市○○區○○路│屏東潮洲郵局││││日內某日│508號前│第00000000000000號││││││臺銀豐原分行││││││第000000000000號│├─┼────┼─────────┼─────────┼───────────┤│52│黃仲勝│100年12月27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南投水里郵局││││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53│蔡旻璋│100年12月30日前數│嘉義市或高雄市、臺│兆豐銀中鋼簡易分行││││日內某日│中市、臺南市、雲林│第00000000000號│││││縣內某不詳地點││└─┴────┴─────────┴─────────┴───────────┘附表四:
┌──┬────────────────┬────────────────┬──────┐│編號│證據名稱│卷證出處│備註││││││├──┼────────────────┼────────────────┼──────┤│1│張聯春│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15-119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曾見隆│100年他字第9588號卷第8-9頁│共同被告之證│││100年10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曾見隆│100年他字第9915號卷㈡第32-33頁│共同被告之證│││10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4│曾見隆│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32~134│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頁│述(具結)│├──┼────────────────┼────────────────┼──────┤│5│曾見隆│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96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4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6│曾見隆│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20-121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7│吳緒阮│100年他字第9588號卷第11-12頁│共同被告之證│││100年10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8│賴學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96-100頁│述(具結)│├──┼────────────────┼────────────────┼──────┤│9│賴學隆│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第226-227頁│述(具結)│├──┼────────────────┼────────────────┼──────┤│10│賴學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59號卷第│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262-266頁│述(具結)│├──┼────────────────┼────────────────┼──────┤│11│賴學隆│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43-44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12│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共同被告之證│││10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第65頁│述(具結)│├──┼────────────────┼────────────────┼──────┤│13│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共同被告之證│││101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具結)│第257-260頁│述(具結)│├──┼────────────────┼────────────────┼──────┤│14│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第150-158頁│述(具結)│├──┼────────────────┼────────────────┼──────┤│15│呂自明│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54-55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4月27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16│鄭詔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91-94頁│述(具結)│├──┼────────────────┼────────────────┼──────┤│17│鄭詔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59號卷第│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272-28頁│述(具結)│├──┼────────────────┼────────────────┼──────┤│18│鄭詔予│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96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19│王刻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100-104頁│述(具結)│├──┼────────────────┼────────────────┼──────┤│20│王刻蓁│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第227-228頁│述(具結)│├──┼────────────────┼────────────────┼──────┤│21│王刻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59號卷第│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266-272頁│述(具結)│├──┼────────────────┼────────────────┼──────┤│22│王刻蓁│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96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3│李蒼棟│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20-121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4│陳文玉│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03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3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5│王煒翔│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32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6│王煒翔│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87-89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7│王祺盛│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32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8│王祺盛│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87-89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29│陳智成│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29-30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0│陳智成│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31-32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1│張于倫│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29-30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2│張于倫│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31-32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3│方萬清│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71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7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4│楊淑茹│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71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7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5│邱宗麟│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59-60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2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6│王昆源│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67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30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7│郭淵豐│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30-31、33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8│郭淵豐│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129-130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3月7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39│林昇賢│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121-122頁│共同被告之證│││101年2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述(具結)│├──┼────────────────┼────────────────┼──────┤│40│李炳昭││被害人│││100年6月10日警詢筆錄│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25-26頁│李炳昭│├──┼────────────────┼────────────────┼──────┤│41│臺灣銀行100.6.10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27-28頁│被害人│││2紙(受款人:鄭嘉文,匯款人:李││李炳昭│││炳昭)、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6.│││││10)1紙(受款人: 陳鈴慧 ,匯款人│││││:李炳昭)│││├──┼────────────────┼────────────────┼──────┤│42│官田隆田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34頁│被害人│││戶基本資料(戶名:陳鈴慧,帳號:││李炳昭│││0000000000000)│││├──┼────────────────┼────────────────┼──────┤│43│陳鈴慧10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101│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15-20頁、│被害人│││年2月16日警詢筆錄、101年4月11日│第21-24頁、第79-81頁│李炳昭│││偵訊筆錄│││├──┼────────────────┼────────────────┼──────┤│44│楊明珠│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00年7月8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6-37頁│楊明珠│├──┼────────────────┼────────────────┼──────┤│45│郵政國內匯款收據(100.6.27)(戶│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貳第48│被害人│││名:白敦仁,帳號:00000000000000│頁反面、第51頁正反面│楊明珠│││,匯款人:楊明珠)1紙;郵政國內│││││匯款收據(100.6.27)(戶名:余曉│││││君,帳號:0000000000000,匯款人│││││:楊明珠)1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6.27存款憑證1紙(戶名:陳舒│││││貞,帳號:00000000000,匯款人:│││││楊明珠)1紙│││├──┼────────────────┼────────────────┼──────┤│46│余曉君101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壹第│被害人││││235-236頁│楊明珠│├──┼────────────────┼────────────────┼──────┤│4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0│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年8月12日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59-60頁│楊明珠│││其附件─余曉君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48│ 陳舒貞 101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壹第│被害人││││240-242頁│楊明珠│├──┼────────────────┼────────────────┼──────┤│49│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100年8月18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00)國世銀《中港》字第│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77-79頁│楊明珠│││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陳舒貞開│││││戶資料帳戶往來明細表│││├──┼────────────────┼────────────────┼──────┤│50│白敦仁101年5月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貳第│被害人││││2-4頁│楊明珠│├──┼────────────────┼────────────────┼──────┤│5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0│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年9月6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102-104頁│楊明珠│││其附件-白敦仁立帳申請書及歷史帳│││││戶交易詳情│││├──┼────────────────┼────────────────┼──────┤│52│臺中地院101年3月21日101年度易字│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貳第│被害人│││第574號刑事判決(被告:白敦仁)│106-107頁│楊明珠│├──┼────────────────┼────────────────┼──────┤│53│ 郭德海 │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6月28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15~317頁│郭德海│├──┼────────────────┼────────────────┼──────┤│5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6.28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紙(受款人:余文正,匯款人:郭│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18-319頁│郭德海│││德海)、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6.│││││28)1紙(受款人:邱妡芸,匯款人│││││:郭德海)、臺灣銀行100.6.28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紙(受款人:丘智鴻│││││,匯款人:郭德海)│││├──┼────────────────┼────────────────┼──────┤│55│中華郵政100年8月9日儲字第│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79-81頁│被害人│││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邱妡芸基 ││郭德海│││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8月12日國世│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76-78頁│被害人│││嘉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郭德海│││余文正開戶資料、對帳單│││├──┼────────────────┼────────────────┼──────┤│57│臺灣銀行營業部100年8月5日新營存│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71、74-75│被害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丘│頁│郭德海│││智鴻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58│ 許麗玲 │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6月28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21-323頁│許麗玲│├──┼────────────────┼────────────────┼──────┤│59│臺灣銀行100.6.28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紙(受款人:王哲安,匯款人:許│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24頁│許麗玲│││麗玲)│││├──┼────────────────┼────────────────┼──────┤│60│臺灣銀行營業部100年8月5日新營存│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71-73頁│被害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王││許麗玲│││哲安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61│陳文堂│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6月29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26~328頁│陳文堂│├──┼────────────────┼────────────────┼──────┤│62│新光銀行100.6.29存入憑條1紙(受│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款人:陳家禾,匯款人:陳文堂)│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29頁│陳文堂│├──┼────────────────┼────────────────┼──────┤│63│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33-2,戶名:陳家禾)客戶基本資料│)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11-612│陳文堂│││、存提交易明細│頁││├──┼────────────────┼────────────────┼──────┤│64│康份│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6月30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31-333頁│康份│├──┼────────────────┼────────────────┼──────┤│65│台中商業銀行100.6.30無摺存款存入│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通知聯1紙(受款人:沈芳琪,匯款│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34頁│康份│││人:康份)、元大銀行100.6.30全行│││││活期性存款存入憑條1紙(受款人:│││││沈芳琪,匯款人:康份)│││├──┼────────────────┼────────────────┼──────┤│66│台中商業銀行100年8月5日中業存字│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82-84頁│被害人│││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戶名││康份│││:沈芳琪,帳號:00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交易明細│││├──┼────────────────┼────────────────┼──────┤│67│元大商業銀行100年8月11日元銀字第│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85-87頁│被害人│││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戶名:││康份│││沈芳琪,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等│││├──┼────────────────┼────────────────┼──────┤│68│楊語│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00年7月5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8反面-39頁│楊語│├──┼────────────────┼────────────────┼──────┤│6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0年8月│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1日合金朴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61-62頁│楊語│││其附件─洪明權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70│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00年8月12日嘉義│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93-96頁│楊語│││- 陳嘉偉 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71│陳麗凰│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00年7月5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9反面-40頁│陳麗凰││││反面卷第39反面││├──┼────────────────┼────────────────┼──────┤│7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0│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年8月12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47頁背面│陳麗凰│││及其附件─洪明權開戶資料、存款往│-49頁││││來明細表暨對帳單│││├──┼────────────────┼────────────────┼──────┤│73│郭佳旻│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00年7月7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7反面-38頁│郭佳旻│├──┼────────────────┼────────────────┼──────┤│74│玉山銀行股份台中分行100年8月15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玉山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120-121、12│郭佳旻│││件─ 吳玉峯 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5頁││├──┼────────────────┼────────────────┼──────┤│75│ 張佳琪 │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8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36-338頁│張佳琪│├──┼────────────────┼────────────────┼──────┤│76│臺灣銀行100.7.8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紙(受款人:顏淑真,匯款人:張佳│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39頁│張佳琪│││琪)│││├──┼────────────────┼────────────────┼──────┤│7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名:顏淑真)客戶資料、存款歷史明│)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13-614│張佳琪│││細│頁││├──┼────────────────┼────────────────┼──────┤│78│劉秀玲│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00年7月20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4頁正反面│劉秀玲│├──┼────────────────┼────────────────┼──────┤│79│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年8月11日彰│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被害人│││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張│00000000000號警卷第161-164頁│劉秀玲│││文寬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80│黃新菊│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20日警詢筆錄│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41-342│黃新菊│├──┼────────────────┼────────────────┼──────┤│81│合作金庫銀行100.7.19、100.7.20存│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款憑條共2紙(受款人:方萬清,匯│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43頁│黃新菊│││款人:黃新菊)│││├──┼────────────────┼────────────────┼──────┤│8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7.19)1紙│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受款人楊淑茹,匯款人黃新菊)│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44頁│黃新菊│├──┼────────────────┼────────────────┼──────┤│83│凌源泉│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19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46-347頁││├──┼────────────────┼────────────────┼──────┤│84│中國信託100.7.19新臺幣存提款交易│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憑證1紙(受款人:楊淑茹,匯款人│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48頁│凌源泉│││:凌源泉)│││├──┼────────────────┼────────────────┼──────┤│85│中國信託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紙(戶│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79頁│被害人│││名:楊淑茹)││凌源泉│├──┼────────────────┼────────────────┼──────┤│86│王瑞珠│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21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50-352頁│王瑞珠│├──┼────────────────┼────────────────┼──────┤│87│彰化銀行100.7.21存款憑條證1紙(│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匯款人:王瑞珠)│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53頁│王瑞珠│├──┼────────────────┼────────────────┼──────┤│88│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戶名:廖恒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20-621│王瑞珠│││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頁││├──┼────────────────┼────────────────┼──────┤│89│羅寶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100年8月3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78頁│羅寶玉│├──┼────────────────┼────────────────┼──────┤│9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7.22國內匯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申請書1紙(受款人:蔡宇晉,匯款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78頁│羅寶玉│││:羅寶玉)│││├──┼────────────────┼────────────────┼──────┤│91│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7.21)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受款人:蔡宇晉,匯款人:羅寶玉)│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79頁│羅寶玉│├──┼────────────────┼────────────────┼──────┤│9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名:蔡宇晉)客戶資料、存款歷史明│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15-617│羅寶玉│││細│頁││├──┼────────────────┼────────────────┼──────┤│9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74頁│被害人│││清單(戶名:蔡宇晉,帳號:005100││羅寶玉│││00000000)│││├──┼────────────────┼────────────────┼──────┤│94│陸美秀│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00年7月22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5頁正反面│陸美秀│├──┼────────────────┼────────────────┼──────┤│95│臺灣銀行營業部100年8月12日營存密│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被害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林│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71頁反面│陸美秀│││詠鈞帳戶資料及存款歷史明細│-72頁││├──┼────────────────┼────────────────┼──────┤│96│曹雙嬌│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22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71-373頁│曹雙嬌│├──┼────────────────┼────────────────┼──────┤│9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7.22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1紙(受款人:林詠鈞,匯款人:曹雙│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74頁│曹雙嬌│││嬌)│││├──┼────────────────┼────────────────┼──────┤│98│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100年8月│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害人│││15日100斗六密字第90216號函及其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44頁反面-45│曹雙嬌│││件─林詠鈞開戶資料及100.2.1至│頁反面││││100.7.25存款交易查詢單│││├──┼────────────────┼────────────────┼──────┤│99│ 塗美純 │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26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81-382頁│塗美純│├──┼────────────────┼────────────────┼──────┤│100│臺灣銀行100.7.26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紙(受款人:蔡宇晉,匯款人: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83頁│塗美純│││美純)│││├──┼────────────────┼────────────────┼──────┤│10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名:蔡宇晉)客戶資料、存款歷史明│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15-617│塗美純│││細│頁││├──┼────────────────┼────────────────┼──────┤│102│ 林金幼 │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8月1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55-357頁│林金幼│├──┼────────────────┼────────────────┼──────┤│103│彰化銀行100.7.26存款憑條1紙(受│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款人:廖恒生,匯款人:林金幼)│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58頁│林金幼│├──┼────────────────┼────────────────┼──────┤│10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戶名:廖恒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20-621│林金幼│││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頁││├──┼────────────────┼────────────────┼──────┤│105│孫維屏│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29日警詢筆錄(第1次)│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60-363頁│孫維屏│├──┼────────────────┼────────────────┼──────┤│106│孫維屏│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7月29日警詢筆錄(第2次)│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68-369頁│孫維屏│├──┼────────────────┼────────────────┼──────┤│10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7.25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1紙(受款人:許鳳諭,匯款人:孫│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64頁│孫維屏│││維屏)、臺灣銀行100.7.25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紙(受款人:郭江明,匯│││││款人:孫維屏)│││├──┼────────────────┼────────────────┼──────┤│108│臺灣土地銀行100.7.25存款憑條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受款人:許鳳諭,匯款人:孫維屏│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65頁│孫維屏│││)、臺灣銀行100.7.26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紙(受款人:郭江明,匯款人│││││:孫維屏)│││├──┼────────────────┼────────────────┼──────┤│109│華南商業銀行100.7.26活期性存款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款憑條1紙(受款人:許鳳諭,匯款│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66頁│孫維屏│││人:孫維屏)、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7.26)1紙(受款人:吳彥均,│││││匯款人:孫維屏)│││├──┼────────────────┼────────────────┼──────┤│11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7.26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1紙(受款人:許鳳諭,匯款人:孫│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67頁│孫維屏│││維屏)│││├──┼────────────────┼────────────────┼──────┤│111│臺灣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易明細查詢(戶名:許鳳諭,帳號:│第203-205頁│孫維屏│││000000000000)│││├──┼────────────────┼────────────────┼──────┤│11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1-3,戶名:許鳳諭)客戶資料│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22頁│孫維屏│├──┼────────────────┼────────────────┼──────┤│113│王勝男│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8月4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85-387頁│王勝男│├──┼────────────────┼────────────────┼──────┤│114│京城銀行100.8.3存入憑證1紙(受款│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人:陳建成、匯款人:王勝男)│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88頁│王勝男│├──┼────────────────┼────────────────┼──────┤│115│彰化銀行100.8.3匯款回條聯1紙(受│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款人:陳建成、匯款人:王勝男)│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89頁│王勝男│├──┼────────────────┼────────────────┼──────┤│116│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8.3)1紙(受│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款人:陳勝賢、匯款人:王勝男)│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90頁│王勝男│├──┼────────────────┼────────────────┼──────┤│117│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戶名:陳建成)客戶資料、客戶存│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23-624│王勝男│││提記錄單│頁││├──┼────────────────┼────────────────┼──────┤│11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北富│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90-91頁│被害人│││銀嘉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王勝男│││-陳建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119│嘉義文化路郵局客戶基本資料、100.│101年偵字第5655號卷第7頁正反面│被害人│││6.1至100.8.31帳戶往來交易明細(││王勝男│││戶名:陳勝賢,帳號:00000000│││││531491)│││├──┼────────────────┼────────────────┼──────┤│120│林淑涓│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8月3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92-394頁│林淑涓│├──┼────────────────┼────────────────┼──────┤│121│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8.3)1紙(受│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款人:李銹琴、匯款人:林淑涓)│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95頁│林淑涓│├──┼────────────────┼────────────────┼──────┤│122│高雄凹仔底郵局(帳號: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8671,戶名:李銹琴)客戶資料、客│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25-627│林淑涓│││戶歷史交易單│頁││├──┼────────────────┼────────────────┼──────┤│123│徐靜萍│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8月5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97-398頁│徐靜萍│├──┼────────────────┼────────────────┼──────┤│124│新光銀行100.8.5存入憑條1紙(受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人:陳勝賢,匯款人:徐靜萍)│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399頁│徐靜萍│├──┼────────────────┼────────────────┼──────┤│12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存│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70-71頁│被害人│││提交易明細查詢表(戶名:陳勝賢,││徐靜萍│││帳號:0000-00-000000-0)│││├──┼────────────────┼────────────────┼──────┤│126│蘇金盆│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第30-32頁│蘇金盆│├──┼────────────────┼────────────────┼──────┤│127│中國信託100.10.12新臺幣存款交易│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憑證1紙(受款人:黃柏憲、匯款人│第33-35頁│蘇金盆│││:蘇金盆)、臺灣銀行100.10.13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紙(受款人:張蓓│││││奾、匯款人:蘇金盆)、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10.13)1紙(受款人:張│││││蓓奾、匯款人:蘇金盆)│││├──┼────────────────┼────────────────┼──────┤│12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5月22日中信│本院卷(一)第113-116頁│被害人│││銀000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黃││蘇金盆│││柏憲開戶資料、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129│馬淼融│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第39-40頁│馬淼融│├──┼────────────────┼────────────────┼──────┤│130│中國信託100.10.14新臺幣存款交易│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憑證1紙(受款人:查美蘭、匯款人│第41-42頁│馬淼融│││:馬淼融)、高雄市農會信用部存摺│││││封面及內頁(戶名:馬淼融)│││├──┼────────────────┼────────────────┼──────┤│13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28-1~28-4頁│被害人│││年5月8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馬淼融│││及其附件-查美蘭(帳號:0034-54-│││││00000-0-0)基本資料、印鑑卡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32│臺灣銀行中庄分行101年5月7日中庄│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30-32頁│被害人│││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馬淼融│││查美蘭(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33│李吉忠│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第56-58頁│李吉忠│├──┼────────────────┼────────────────┼──────┤│13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10.17存款憑│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條1紙(受款人:龔雅芬、匯款人:│第59頁│李吉忠│││李吉忠)│││├──┼────────────────┼────────────────┼──────┤│13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101年5月│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34-37頁│被害人│││8日(101)新營字第00189號函及其附││李吉忠│││件-龔雅芬(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往來交易明細資料│││├──┼────────────────┼────────────────┼──────┤│136│廖本誠│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100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第226-227頁│廖本誠│├──┼────────────────┼────────────────┼──────┤│137│第一銀行100.10.17匯款憑證1紙(受│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款人:林士宏)、玉山銀行100.10.1│第228頁│廖本誠│││7存款憑證1紙(受款人:林士宏)、│││││玉山銀行100.10.17存款憑證1紙(受│││││款人:林秀雀)【以上匯款人均為廖│││││本誠】│││├──┼────────────────┼────────────────┼──────┤│138│玉山銀行高雄分行101年6月1日玉山│本院卷(一)第144-147頁│被害人│││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廖本誠│││林秀雀(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交易明細│││├──┼────────────────┼────────────────┼──────┤│139│蕭淑鎂│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第45-46頁│蕭淑鎂│├──┼────────────────┼────────────────┼──────┤│140│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10.17)1紙(│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受款人:查美蘭、匯款人:蕭淑鎂)│)第47頁│蕭淑鎂│├──┼────────────────┼────────────────┼──────┤│14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45-47頁│被害人│││年5月11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蕭淑鎂│││及其附件-查美蘭(帳號:00000000│││││161185)開戶資料、歷史交易詳情│││├──┼────────────────┼────────────────┼──────┤│142│廖碧富│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第63-64頁│廖碧富│├──┼────────────────┼────────────────┼──────┤│143│合作金庫銀行100.10.25存款憑條1紙│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受款人許正德、匯款人廖碧富)│第65頁│廖碧富│├──┼────────────────┼────────────────┼──────┤│14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1年5月│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49、50、83│被害人│││7日合金甲存字第000000000號函及其│頁│廖碧富│││附件-許正德(帳號:000000000000│││││7)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45│葉宛蓉│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11月1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01-403頁│葉宛蓉│├──┼────────────────┼────────────────┼──────┤│146│聯邦銀行100.10.26存款憑條1紙(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款人:許正德,匯款人:葉宛蓉)、│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04頁│葉宛蓉│││聯邦銀行100.10.28存款憑條1紙(受│││││款人:許正德,匯款人:葉宛蓉)│││├──┼────────────────┼────────────────┼──────┤│147│聯邦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33-35頁│被害人│││易明細(戶名:許正德)、ATM機台││葉宛蓉│││資料│││├──┼────────────────┼────────────────┼──────┤│148│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1年5月8日│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53-55頁│被害人│││(101) 聯鳳山 字第0017號函及其附件││葉宛蓉│││-許正德(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149│李宛蓉│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第75-76頁│李宛蓉│├──┼────────────────┼────────────────┼──────┤│150│中國信託100.10.27新臺幣存款交易│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憑證1紙(受款人:許正德,匯款人│)第77頁│李宛蓉│││:李宛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10.27存入憑條1紙(受款人:許│││││正德,匯款人:李宛蓉)│││├──┼────────────────┼────────────────┼──────┤│15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58-61頁│被害人│││101年5月7日(101)元高字第196號函││李宛蓉│││及其附件-許正德(帳號:00000000│││││124526)資金開戶資料、客戶往來明│││││細│││├──┼────────────────┼────────────────┼──────┤│15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58-61頁│被害人│││101年5月7日(101)元高字第196號函││李宛蓉│││及其附件-許正德(帳號:00000000│││││124526)資金開戶資料、客戶往來明│││││細│││├──┼────────────────┼────────────────┼──────┤│153│吳正雄│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第69-70頁│吳正雄│├──┼────────────────┼────────────────┼──────┤│154│第一銀行100.10.27存款存根1紙(受│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款人:施石崧,匯款人:吳正雄)、│第71頁│吳正雄│││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10.27)1紙(│││││受款人:施石崧,匯款人:吳正雄)│││├──┼────────────────┼────────────────┼──────┤│155│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2012年5月7日│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63-65頁│被害人│││一鹿港字第00080號函及其附件-施││吳正雄│││石崧(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往來明細│││├──┼────────────────┼────────────────┼──────┤│15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清單│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68頁│被害人│││(戶名:施石崧,帳號:0000000000││吳正雄│││2541)│││├──┼────────────────┼────────────────┼──────┤│157│陳素琴│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第88-89頁│陳素琴│├──┼────────────────┼────────────────┼──────┤│158│臺灣銀行匯款憑證1紙(受款人:柯│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被害人│││銘凱、匯款人:陳素琴)│二)第90頁│陳素琴│├──┼────────────────┼────────────────┼──────┤│159│臺灣銀行新興分行101年5月4日新興│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70-72頁│被害人│││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陳素琴│││柯銘凱(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60│詹富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第82-83頁│詹富美│├──┼────────────────┼────────────────┼──────┤│16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10.28存款憑│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條1紙(受款人:施石崧、匯款人:│第84-85頁│詹富美│││詹富美)、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戶名:詹富美)│││├──┼────────────────┼────────────────┼──────┤│16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101年5月│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74-75頁│被害人│││4日101和分字第104號函及其附件-││詹富美│││施石崧(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資料│││├──┼────────────────┼────────────────┼──────┤│163│張明弘│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100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第233-234頁│張明弘│├──┼────────────────┼────────────────┼──────┤│164│臺灣銀行100.10.31無摺存入憑證1紙│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受款人洪晨芳、匯款人張明弘)│第236頁│張明弘│├──┼────────────────┼────────────────┼──────┤│165│臺灣銀行三民分行101年5月8日三民│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77-79頁│被害人│││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張明弘│││洪晨芳(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66│施碧珍│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100年11月2日警詢筆錄│第102-103頁│施碧珍│├──┼────────────────┼────────────────┼──────┤│167│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戶名│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害人│││:施碧珍)、合作金庫銀行100.11.2│第104-106頁│施碧珍│││存款憑條1紙(受款人:張朕豪、匯│││││款人:施碧珍)│││├──┼────────────────┼────────────────┼──────┤│16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1年5月│101年偵字第8348號卷第81、82、51│被害人│││7日合金甲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頁│施碧珍│││其附件-張朕豪(帳號:0000000000│││││676)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69│潘合清│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10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第241-242頁│潘合清│├──┼────────────────┼────────────────┼──────┤│170│華南商業銀行100.11.2活期性存款存│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款憑條1紙(受款人:林美莉、匯款│)第243頁│潘合清│││人:潘合清)、華南商業銀行100.11│││││.3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1紙(受款人│││││:林美莉、匯款人:潘合清)│││├──┼────────────────┼────────────────┼──────┤│171│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101年1月12日│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華內存字第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第89-92頁│潘合清│││林美莉基本資料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72│張 許金蓮 │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10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第249-251頁│ 張許金蓮 │├──┼────────────────┼────────────────┼──────┤│173│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100.11.4當日│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交易明細(戶名:謝依玲,帳號:│第252頁│張許金蓮│││000-000-00000-0)(被害人:張許│││││金蓮)│││├──┼────────────────┼────────────────┼──────┤│174│施培瑛│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高市鳳警偵移字│被害人│││10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卷第57-58頁│施培瑛│├──┼────────────────┼────────────────┼──────┤│175│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匯款日期:│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高市鳳警偵移字│被害人│││100.11.7,受款人:劉志婷,帳號:│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9-60頁│施培瑛│││00000000000000,匯款人:施培瑛)│││││、施培瑛存摺封面內頁1紙│││├──┼────────────────┼────────────────┼──────┤│176│郵政存金簿封面及存摺內頁1紙(帳│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害人│││號:00000000000000,戶名:劉志婷│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3、35頁│施培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封面及內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志│││││婷)│││├──┼────────────────┼────────────────┼──────┤│17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11日│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劉│第77、80-87頁│施培瑛│││志婷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17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1年1月│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10日國世文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第98-112頁│施培瑛│││其附件-劉志婷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79│劉志婷10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害人││││字00000000000號警卷第249-252頁│施培瑛│├──┼────────────────┼────────────────┼──────┤│180│藍槤芳│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害人│││10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69-372頁│藍槤芳│├──┼────────────────┼────────────────┼──────┤│181│台中商業銀行100.11.7無摺存款存入│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害人│││通知聯1紙(受款人:劉志婷,匯款│字第000000000000號警卷第373頁│藍槤芳│││人:藍槤芳)│││├──┼────────────────┼────────────────┼──────┤│182│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帳號:│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害人│││000-00-0000000,戶名:劉志婷)│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4頁│藍槤芳│├──┼────────────────┼────────────────┼──────┤│183│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101年3月12日│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害人│││中軍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第114-1~114-5頁│藍槤芳│││件-劉志婷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84│劉志婷10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害人││││字00000000000號警卷第249-252頁│藍槤芳│├──┼────────────────┼────────────────┼──────┤│185│ 張莉連 │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82-83頁│被害人│││10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張莉連│├──┼────────────────┼────────────────┼──────┤│186│臺灣銀行100.11.15無摺存入憑條存│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84頁│被害人│││根1紙(受款人:王榮泰,匯款人:││張莉連│││張莉連)│││├──┼────────────────┼────────────────┼──────┤│187│臺灣銀行營業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查詢(帳號:00000000000,戶名:│)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4-115頁│張莉連│││王榮泰)│││├──┼────────────────┼────────────────┼──────┤│188│王怡方│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38-39頁│被害人│││100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王怡方│├──┼────────────────┼────────────────┼──────┤│189│彰化銀行100.11.15取款憑條1紙(受│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40頁│被害人│││款人:王榮泰,匯款人:王怡方)、││王怡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11.16存款憑│││││條1紙(受款人:黃美嬌,匯款人:│││││王怡方)、合作金庫銀行100.11.17│││││存款憑條1紙(受款人:陳金印,匯│││││款人:王怡方)│││├──┼────────────────┼────────────────┼──────┤│190│彰化銀行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詢(帳號:0000-00-00000-000,戶│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8-120頁│王怡方│││名:王榮泰)│││├──┼────────────────┼────────────────┼──────┤│191│臺灣企銀客戶資料(帳號:00000000│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74頁│被害人│││256,戶名:黃美嬌)││王怡方│├──┼────────────────┼────────────────┼──────┤│192│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細(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6-128頁│王怡方│││陳金印)│││├──┼────────────────┼────────────────┼──────┤│193│余立雙│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90-91頁│被害人│││10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余立雙│├──┼────────────────┼────────────────┼──────┤│194│華南商業銀行100.11.16活期性存款│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92頁│被害人│││存款憑條1紙(受款人:黃美嬌,匯││余立雙│││款人:余立雙)│││├──┼────────────────┼────────────────┼──────┤│195│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客戶資料(│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75-76頁│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美││余立雙│││嬌)│││├──┼────────────────┼────────────────┼──────┤│196│梅蕊芬│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21-423頁│梅蕊芬│├──┼────────────────┼────────────────┼──────┤│197│臺灣土地銀行100.12.14存提類存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害人│││憑條1紙(受款人:徐珮瑛,匯款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24頁│梅蕊芬│││:梅蕊芬)│││├──┼────────────────┼────────────────┼──────┤│198│林碧珍│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害人│││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93-295頁│林碧珍│├──┼────────────────┼────────────────┼──────┤│19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12.20存款憑│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 嘉市 警二偵字第│被害人│││證正本1紙(受款人:沈芯聿、匯款│0000000000號警卷第13頁│林碧珍│││人:林碧珍)、玉山銀行100.12.20│││││存款憑條正本1紙(受款人:沈芯聿│││││、匯款人:林碧珍)│││├──┼────────────────┼────────────────┼──────┤│200│鍾玉真│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80-81頁│被害人│││10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鍾玉真│├──┼────────────────┼────────────────┼──────┤│201│中國信託100.3.29新臺幣存提款交易│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83頁│被害人│││憑證2紙(戶名:徐嘉慧,帳號:││鍾玉真│││000000000000,匯款人:鍾玉真)│││├──┼────────────────┼────────────────┼──────┤│202│張雯麗│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72-74頁│被害人│││10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張雯麗│├──┼────────────────┼────────────────┼──────┤│203│玉山銀行100.3.29存款憑條1紙(帳│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71頁│被害人│││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嘉慧││張雯麗│││)、張雯麗存摺內頁影本1紙│││├──┼────────────────┼────────────────┼──────┤│204│張聯春│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4-5頁│被告│││10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205│張聯春│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96-98頁│被告│││101年2月2日偵訊筆錄(第2次)││張聯春│├──┼────────────────┼────────────────┼──────┤│206│張聯春│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14-121│被告│││101年2月16日偵訊筆錄│頁│張聯春│├──┼────────────────┼────────────────┼──────┤│207│張聯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10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8-12頁│張聯春│├──┼────────────────┼────────────────┼──────┤│208│張聯春│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56-157│被告│││101年2月24日偵訊筆錄│頁│張聯春│├──┼────────────────┼────────────────┼──────┤│209│張聯春│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61-163│被告│││101年3月5日警詢筆錄│頁│張聯春│├──┼────────────────┼────────────────┼──────┤│210│張聯春│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289│被告│││101年3月8日偵訊筆錄│-293頁│張聯春│├──┼────────────────┼────────────────┼──────┤│211│張聯春│101年偵聲字第46號卷第8-9頁│被告│││101年3月15日審訊筆錄(聲請停止羈││張聯春│││押)│││├──┼────────────────┼────────────────┼──────┤│212│張聯春│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5-11頁│被告│││101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張聯春│├──┼────────────────┼────────────────┼──────┤│213│張聯春│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4-7頁│被告│││101年4月12日偵訊筆錄││張聯春│├──┼────────────────┼────────────────┼──────┤│214│張聯春│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16-18頁│被告│││101年5月4日警詢筆錄││張聯春│├──┼────────────────┼────────────────┼──────┤│215│張聯春│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13-115、│被告│││101年5月9日偵訊筆錄│119-120頁│張聯春│├──┼────────────────┼────────────────┼──────┤│216│張聯春│ 士林 地檢101年他字第1437號卷第6-7│被告│││101年5月23日偵訊筆錄│頁│張聯春│├──┼────────────────┼────────────────┼──────┤│217│張聯春│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77-79頁│被告│││101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背面│張聯春│├──┼────────────────┼────────────────┼──────┤│218│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1年1月│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4-16頁│被告│││2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8-21頁│張聯春│││(受搜索人:張聯春)、扣押物品翻│││││拍畫面5紙│││├──┼────────────────┼────────────────┼──────┤│219│中國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2012年1│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22-28頁│被告│││月17日、1月18日訊問筆錄(受訊問││張聯春│││人:張聯春)│││├──┼────────────────┼────────────────┼──────┤│220│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12-15、20-25│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12頁│被告│││30-34、)、提款錄影彩色影像6張││張聯春│││張(編號12-15、20-22、23-25、30-│││││34)【被害人羅寶玉、塗美純、林金│││││幼、王勝男】│││├──┼────────────────┼────────────────┼──────┤│221│張聯春指認其詐騙團成員照片表│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73-75頁│被告│││││張聯春│├──┼────────────────┼────────────────┼──────┤│222│被告張聯春手寫「人頭戶」文件1紙│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64頁│被告│││││張聯春│├──┼────────────────┼────────────────┼──────┤│223│張聯春等行動電話資料整理表│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第205-211頁│張聯春│├──┼────────────────┼────────────────┼──────┤│224│張聯春詐騙集團使用人頭電話電話基│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資一覽表│第222-223頁│張聯春│├──┼────────────────┼────────────────┼──────┤│225│張聯春入出境資料(2009.6.1~2011.│100年聲監字第1968號卷第107~111頁│被告│││11.1)、(2009.8.1~2011.12.24)│、高雄地檢101年警聲搜字第139號卷│張聯春││││第42頁││├──┼────────────────┼────────────────┼──────┤│22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9月23│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54-56頁│被告│││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張聯春│││定中國信託100年3月29日提款印鑑為│││││徐嘉慧、帳號000000000000之取款憑│││││條上之指紋,鑑定結果指紋與張聯春│││││相符)│││├──┼────────────────┼────────────────┼──────┤│227│人頭帳戶金流追查流程圖1張、人頭│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58-59、56│被告│││帳戶徐嘉慧提款車手影像4張(中國│頁│張聯春│││信託銀行提款人影像3張,提款人均│││││為張聯春,被害人為鍾玉真;玉山銀│││││行提款人影像1張,提款人為張聯春│││││,被害人為張雯麗)、張聯春提領人│││││頭帳戶徐嘉慧帳戶內款項監視錄影彩│││││色照片1張(被害人:鍾玉真)│││├──┼────────────────┼────────────────┼──────┤│228│人頭帳戶金流追查流程圖1張、玉山│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58、63頁│被告│││銀行100.3.29取款憑條1紙(帳號:0││張聯春│││000000000000,戶名:徐嘉慧)│││├──┼────────────────┼────────────────┼──────┤│229│曾見隆│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27-28頁│被告│││100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曾見隆│├──┼────────────────┼────────────────┼──────┤│230│曾見隆│100年他字第9588號卷第6-8、12頁│被告│││100年10月21日偵訊筆錄││曾見隆│├──┼────────────────┼────────────────┼──────┤│231│曾見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100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70-74頁│曾見隆│├──┼────────────────┼────────────────┼──────┤│232│曾見隆│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10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9頁│曾見隆│├──┼────────────────┼────────────────┼──────┤│233│曾見隆│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93-96頁│被告│││101年4月2日偵訊筆錄││曾見隆│├──┼────────────────┼────────────────┼──────┤│234│曾見隆│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16-119、│被告│││101年5月9日偵訊筆錄│121頁│曾見隆│├──┼────────────────┼────────────────┼──────┤│235│曾見隆│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105-107│被告│││102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頁背面│曾見隆│├──┼────────────────┼────────────────┼──────┤│236│臺北長春路郵局100年6月27日臨櫃及│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ATM提款錄影監視影像2張(編號2、│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曾見隆│││、4)、第一銀行吉林路ATM提款錄影│││││監視影像1張(編號5)、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100年6月27日臨櫃提款錄│││││影監視影像1張(編號6)│││├──┼────────────────┼────────────────┼──────┤│237│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100年9月2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100)國世中山字第105號函及其附件│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81-82頁│曾見隆│││-100.6.27取款憑條1紙(受款人:陳│││││舒貞,帳號:000-00-000000-0)│││││【註:本件被害人為楊明珠,且依曾│││││建龍10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13│││││0000000號警卷第17頁)自白自己為│││││提款人】│││├──┼────────────────┼────────────────┼──────┤│238│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4,被害人許│101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4-5頁│被告│││麗玲,日期100年6月28日)、臨櫃提││曾見隆│││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4)1張│││││【註:被告張聯春101年2月2日警詢│││││筆錄(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67│││││頁)指認提款人為曾見隆】│││├──┼────────────────┼────────────────┼──────┤│239│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10-12、17,│101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4-6頁│被告│││被害人郭德海,日期100年6月28日)││曾見隆│││、ATM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10-12、17)2張│││││【註:被告張聯春101年2月2日警詢│││││筆錄(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67│││││頁)指認提款人為曾見隆】│││├──┼────────────────┼────────────────┼──────┤│240│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1,被害人陳│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11頁│被告│││文堂,日期100年6月29日)、臨櫃提││曾見隆│││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1)1張│││││【註:被告張聯春101年2月2日警詢│││││筆錄(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67│││││頁)指認提款人為曾見隆】│││├──┼────────────────┼────────────────┼──────┤│241│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20、25,被害│101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4、6-7頁│被告│││人康份,日期100年6月30日)、ATM││曾見隆│││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20、25│││││)2張│││││【註:被告張聯春101年2月2日警詢│││││筆錄(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67│││││頁)指認提款人為曾見隆】│││├──┼────────────────┼────────────────┼──────┤│242│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0年7月5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臨櫃及ATM提款錄影監視影像1張(編│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曾見隆│││號1)(被害人:陳麗凰)│││││【註:經被告張聯春及曾見隆指認影│││││像編號1之提款人為曾見隆】│││├──┼────────────────┼────────────────┼──────┤│243│玉山銀行股份長春分行100年9月1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玉山長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53頁反面-54│曾見隆│││件─100年7月7日取款憑條(受款人:│頁││││吳玉峯,帳號:0000000000000)│││││【註:本件被害人為郭佳旻,且依曾│││││見隆10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13│││││0000000號警卷第16-17頁)自白自己│││││為提款人】│││├──┼────────────────┼────────────────┼──────┤│244│玉山銀行長春分行100年7月7日臨櫃│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1)1張│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曾見隆│││(被害人:郭佳旻)│││││【註:經被告張聯春及 曾建龍 指認編│││││號1之提款人為曾建龍】│││├──┼────────────────┼────────────────┼──────┤│245│①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29,被害人│①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11頁│被告│││孫維屏,日期100年7月26日)、ATM│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曾見隆│││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29)1│二)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76││││張、②臺北市○○○路○段○○號某銀│頁││││行ATM提款監視錄影黑白影像(編號│││││7-8)2張│││││【註:│││││①經被告張聯春101年2月2日警詢筆│││││錄(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67頁)│││││指認提款人為曾見隆│││││②依曾見隆10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72-73│││││頁)自白自己即為提款人】│││├──┼────────────────┼────────────────┼──────┤│246│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35-39,被害│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11頁│被告│││人林淑涓,日期100年8月3日)、ATM││曾見隆│││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29)2│││││張│││├──┼────────────────┼────────────────┼──────┤│24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0年12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78頁│曾見隆│││表1張(指認人:曾見隆,指認犯嫌│││││:吳緒阮、賴學隆、張聯春)│││├──┼────────────────┼────────────────┼──────┤│24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0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2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567-571│曾見隆│││(受搜索人:曾見隆)、曾見隆扣押│頁││││物品照片6張│││├──┼────────────────┼────────────────┼──────┤│2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41-43頁│被告│││年9月2日國世銀控字第0000000000號││曾見隆│││函及其附件-國泰世華業銀行南京東││吳緒阮│││路分行100年6月10日ATM提款錄影監││賴學隆│││視影像3張│││├──┼────────────────┼────────────────┼──────┤│250│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17、18)、臺│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頁、臺│被告│││灣中小企銀銀行中山分行100年7月22│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曾見隆│││日ATM提款監視影像彩色1張(被害人│00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內政部││││:曹雙嬌,由張聯春與曾建龍均指認│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1010││││領款人為曾建龍)、臺灣中小企業銀│021200號警卷壹第75頁││││行中山分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號17號)100年7月22日ATM提款錄影│││││監視黑白影像2張(編號5-6)2張│││││【註:│││││①彩色影像頁面記載「臺灣中小企銀│││││臺北分行」應係誤載,正確應為「臺│││││灣中小企銀中山分行」,請參照曾建│││││龍於100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1010│││││021200號警卷壹第72頁)。│││││②黑白影像2張編號原為「5-613」,│││││應係誤載,正確應為「5-6」,請參│││││照曾見隆於100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72頁)│││││③被告曾見隆於10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坦│││││承自己使用ATM提領被害人曹雙嬌6萬│││││】││││││││├──┼────────────────┼────────────────┼──────┤│251│①合作金庫南京西路分行100年7月19│①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被告│││日ATM提款錄影監視錄影彩色影像1張│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曾見隆│││(編號4),經張聯春與曾見隆兩人│②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43-44頁││││指認編號4之提領人為曾見隆、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西路分行100年7│││││月19日ATM提款錄影監視影像照片4張│││├──┼────────────────┼────────────────┼──────┤│252│臺灣銀行臺北分行100年7月22日臨櫃│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及ATM提款錄影監視影像1張(編號2│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曾見隆│││)(被害人:陸美秀)│││├──┼────────────────┼────────────────┼──────┤│253│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行100年8月24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彰建成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70頁正反面│曾見隆│││-100.7.20取款傳票(存戶:張文寬││賴學隆│││)│││├──┼────────────────┼────────────────┼──────┤│254│吳緒阮│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11-12頁│被告│││100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吳緒阮│├──┼────────────────┼────────────────┼──────┤│255│吳緒阮│100年他字第9588號卷第10-11頁│被告│││100年10月21日偵訊筆錄││吳緒阮│├──┼────────────────┼────────────────┼──────┤│25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20-21頁│被告│││100年10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指認││吳緒阮│││表(指認人:吳緒阮,指認犯嫌:曾│││││見隆,張聯春)│││├──┼────────────────┼────────────────┼──────┤│25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9月21│100年偵字第25477號卷第99-100頁│被告│││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吳緒阮│││定臺灣銀行100年6月28日受款人為丘│││││智鴻之取款憑條上之指紋,結果與吳│││││緒阮相符)│││├──┼────────────────┼────────────────┼──────┤│25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15│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壹第│被告│││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印│154-156頁│吳緒阮│││鑑為余曉君之100年6月27日郵局提款│││││單上有與吳緒阮相符之指紋│││├──┼────────────────┼────────────────┼──────┤│259│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5-8,日期100│101年偵字第24577號卷第4-5頁│被告│││年6月28日,被害人許麗玲)、ATM提││吳緒阮│││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1張(編號5-8)│││├──┼────────────────┼────────────────┼──────┤│260│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9、13、18-19│101年偵字第24577號卷第4-6頁│被告│││,日期100年6月28日,被害人郭德海││吳緒阮│││)、臨櫃及ATM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3張(編號9、13、18-19)│││├──┼────────────────┼────────────────┼──────┤│261│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21-24、26-28│101年偵字第24577號卷第4、6-7頁│被告│││,日期100年6月30日,被害人康份)││吳緒阮│││、ATM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2張(編│││││號21-24、26-28)│││├──┼────────────────┼────────────────┼──────┤│262│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2-4,日期100│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11頁│被告│││年6月29日,被害人陳文堂)、ATM提││吳緒阮│││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1張(編號2-4、│││││)│││├──┼────────────────┼────────────────┼──────┤│263│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7-10,日期│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11頁│被告│││100年7月8日,被害人張佳琪)、ATM││吳緒阮│││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1張(編號7-1│││││0)│││├──┼────────────────┼────────────────┼──────┤│264│臺北建北郵局100年6月27日臨櫃提款│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錄影監視彩色影像1張(編號1)、臺│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吳緒阮│││北長春路郵局100年6月27日臨櫃提款│││││錄影監視影像1張(編號3)、第一銀│││││行吉林路ATM100年6月27日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1張(編號5)│││├──┼────────────────┼────────────────┼──────┤│265│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0年7月5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臨櫃及ATM提款錄影監視影像1張(編│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吳緒阮│││號2)(被害人:陳麗凰)│││├──┼────────────────┼────────────────┼──────┤│26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0年7月│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5日臨櫃及ATM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吳緒阮│││(編號2)2張(被害人:楊語)│││├──┼────────────────┼────────────────┼──────┤│267│玉山銀行長春分行100年7月7日ATM提│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款錄影監視影像(編號2)1張(被害│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吳緒阮│││人:郭佳旻)│││├──┼────────────────┼────────────────┼──────┤│26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37-38頁│被告│││年9月1日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吳緒阮│││其附件-臺北中山郵局100年6月10日│││││臨櫃及ATM提款錄影監視影像張照片│││├──┼────────────────┼────────────────┼──────┤│269│賴學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5頁│被告│││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第1次)│正反面│賴學隆│├──┼────────────────┼────────────────┼──────┤│270│賴學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6-9│被告│││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第2次)│頁│賴學隆│├──┼────────────────┼────────────────┼──────┤│271│賴學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229│被告│││101年2月16日偵訊筆錄│頁正反面│賴學隆│├──┼────────────────┼────────────────┼──────┤│272│賴學隆│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101年2月20日警詢筆錄│第198-201頁│賴學隆│├──┼────────────────┼────────────────┼──────┤│273│賴學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被告│││101年3月16日警詢筆錄│304-311頁│賴學隆│├──┼────────────────┼────────────────┼──────┤│274│賴學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323│被告│││101年3月16日偵訊筆錄│頁│賴學隆│├──┼────────────────┼────────────────┼──────┤│275│賴學隆101年3月23日審訊筆錄(聲請│高雄地院101年偵聲字第111號卷第10│被告│││停止羈押)│頁│賴學隆│├──┼────────────────┼────────────────┼──────┤│276│賴學隆│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39-43頁│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賴學隆│├──┼────────────────┼────────────────┼──────┤│277│賴學隆│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105-107│被告│││102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頁背面│賴學隆│├──┼────────────────┼────────────────┼──────┤│27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101年2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被告│││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10-11頁│賴學隆│││:賴學隆,指認犯嫌:其詐騙集團之│││││成員)│││├──┼────────────────┼────────────────┼──────┤│27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月31日搜索│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12-│被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26頁│賴學隆│││人:賴學隆)、扣押物品照片4張、│││││扣押物品放大影本10紙│││├──┼────────────────┼────────────────┼──────┤│28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37、39頁│被告│││年9月1日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賴學隆│││其附件-臺北中山郵局100年6月10日│││││ATM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281│新光銀行南東分行100年8月5日臨櫃│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69頁│被告│││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4張(被害人││賴學隆│││:徐靜萍、提款人:賴學隆)│││├──┼────────────────┼────────────────┼──────┤│282│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庫大 稻埕 分行│①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被告│││100年7月26日臨櫃提款監視錄影畫│22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145頁│賴學隆│││面(被害人:孫維屏、提款人:賴學│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隆)│二)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31、││││②提款一覽表(日期100/7/26,被害│27頁││││人:孫維屏、提款地點:合庫大稻埕│││││分行)、提款者放大彩色影像2張│││├──┼────────────────┼────────────────┼──────┤│283│彰化銀行建成分行100年7月19至20日│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臨櫃及ATM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賴學隆│││(編號1、2)(被害人:劉秀玲)│││├──┼────────────────┼────────────────┼──────┤│284│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16、臺灣中小企│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頁、臺│被告│││銀100年7月22日領取新臺幣21萬元之│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賴學隆│││取款憑條影本(受款人:林詠鈞)│00000000000號警卷第46頁反面││├──┼────────────────┼────────────────┼──────┤│285│合作金庫南京西路分行100年7月19│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日臨櫃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賴學隆│││編號3)(被害人:黃新菊)│││││【註:經張聯春與曾建龍兩人指認編│││││號3之提款人為賴學隆】│││├──┼────────────────┼────────────────┼──────┤│286│臺灣銀行臺北分行100年7月22日臨櫃│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1張(編號1)│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賴學隆│││(被害人:陸美秀)【註:經被告張│││││聯春及曾見 隆均 指認編號1之提款人│││││為賴學隆】│││├──┼────────────────┼────────────────┼──────┤│287│呂自明│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高市鳳警偵移字│被告│││10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第0000000000號卷第1-2頁│呂自明│├──┼────────────────┼────────────────┼──────┤│288│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第51-53頁│呂自明│├──┼────────────────┼────────────────┼──────┤│289│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10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第216-218頁│呂自明│├──┼────────────────┼────────────────┼──────┤│290│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101年1月10日偵訊筆錄│第255頁│呂自明│├──┼────────────────┼────────────────┼──────┤│291│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101年2月7日警詢筆錄│)第264-269頁│呂自明│├──┼────────────────┼────────────────┼──────┤│292│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10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第3次)│第13-15頁│呂自明│├──┼────────────────┼────────────────┼──────┤│293│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10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第4次)│第2-8頁│呂自明│├──┼────────────────┼────────────────┼──────┤│294│呂自明│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101年2月15日偵訊筆錄│第147-148頁│呂自明│├──┼────────────────┼────────────────┼──────┤│295│呂自明│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90-92頁│被告│││101年3月16日偵訊筆錄││呂自明│├──┼────────────────┼────────────────┼──────┤│296│呂自明│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49-54、56│被告│││101年4月27日偵訊筆錄│頁│呂自明│├──┼────────────────┼────────────────┼──────┤│297│呂自明│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77-79頁│被告│││101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背面│呂自明│├──┼────────────────┼────────────────┼──────┤│29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36頁│被告│││101年2月7日指認犯罪(指認人呂││呂自明│││自明,指認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照片│││││)│││├──┼────────────────┼────────────────┼──────┤│29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0年11│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告│││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呂│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90-97頁、│呂自明│││自明)、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第103-110頁、第36-43頁││││照片16張、扣押物品翻拍影本8紙│││├──┼────────────────┼────────────────┼──────┤│300│聯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10月26│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32頁│被告│││日臨櫃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2張(││呂自明│││被害人:葉宛蓉、提款人:呂自明)│││├──┼────────────────┼────────────────┼──────┤│301│呂自明指認犯嫌綽號「 阿達 」之男子│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2│被告│││照片1紙│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呂自明│├──┼────────────────┼────────────────┼──────┤│302│呂自明手寫「人頭戶」文件1紙│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第9頁│呂自明│├──┼────────────────┼────────────────┼──────┤│303│通聯記錄查詢(機門號:0000000000│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第24~29-1頁│呂自明│├──┼────────────────┼────────────────┼──────┤│304│SIM/USIM檢測報告屬性2份│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第30-41頁│呂自明│├──┼────────────────┼────────────────┼──────┤│305│被告呂自明指認安排詐騙工作地點照│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一)│被告│││片1幀、手機簡訊照片6張│第61-64頁│呂自明│├──┼────────────────┼────────────────┼──────┤│306│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2568號起訴│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書(被告:呂自明)│第242-250頁│呂自明│├──┼────────────────┼────────────────┼──────┤│307│鄭詔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58│被告│││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第1次)│頁正反面│鄭詔予│├──┼────────────────┼────────────────┼──────┤│308│鄭詔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59-│被告│││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第2次)│63頁│鄭詔予│├──┼────────────────┼────────────────┼──────┤│309│鄭詔予│高雄地院101年聲羈字第67號卷第│被告│││101年2月1日審訊筆錄(聲請羈押)│8-16頁│鄭詔予│├──┼────────────────┼────────────────┼──────┤│310│鄭詔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229│被告│││101年2月16日偵訊筆錄│頁正反面│鄭詔予│├──┼────────────────┼────────────────┼──────┤│311│鄭詔予│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10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第232-237頁│鄭詔予│├──┼────────────────┼────────────────┼──────┤│312│鄭詔予│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101年2月21日偵訊筆錄│第240頁│鄭詔予│├──┼────────────────┼────────────────┼──────┤│313│鄭詔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被告│││101年3月27日偵訊筆錄│328-329頁│鄭詔予│├──┼────────────────┼────────────────┼──────┤│314│鄭詔予│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16-18頁│被告│││101年3月23日偵訊筆錄││鄭詔予│├──┼────────────────┼────────────────┼──────┤│315│鄭詔予│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94-96、97│被告│││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頁│鄭詔予│├──┼────────────────┼────────────────┼──────┤│316│鄭詔予│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23-24頁│被告│││101年6月8日警詢筆錄││鄭詔予│├──┼────────────────┼────────────────┼──────┤│317│鄭詔予│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77-79頁│被告│││101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反面│鄭詔予│├──┼────────────────┼────────────────┼──────┤│318│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象:00000000│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29-30頁│被告│││28(鄭詔予)、監察時間2012.12.8至││鄭詔予│││2012.1.6)│││├──┼────────────────┼────────────────┼──────┤│31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被告│││嫌疑人101年2月1日紀錄表(指認人│64-65頁│鄭詔予│││:鄭詔予,指認其詐騙集團成員)│││├──┼────────────────┼────────────────┼──────┤│32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月31日搜索│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67-│被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71頁│鄭詔予│││人:鄭詔予)、扣押物品照片1張│││├──┼────────────────┼────────────────┼──────┤│321│鄭詔予手寫「人頭戶」文件1紙│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第238頁│鄭詔予│├──┼────────────────┼────────────────┼──────┤│322│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100年10月28│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76頁│被告│││日臨櫃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2張(││鄭詔予│││被害人:葉宛蓉,提款人:王刻蓁、│││││鄭詔予)│││├──┼────────────────┼────────────────┼──────┤│32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37、40頁│被告│││年9月1日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鄭詔予│││其附件-臺北中山郵局100年6月10日│││││ATM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324│鄭詔予於100年6月10日某銀行提款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色影像5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26頁│鄭詔予│├──┼────────────────┼────────────────┼──────┤│325│王刻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31│被告│││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第1次)│頁正反面│王刻蓁│├──┼────────────────┼────────────────┼──────┤│326│王刻蓁│高雄地院101年聲羈字第67號卷第│被告│││101年2月1日審訊筆錄(聲請羈押)│8-16頁│王刻蓁│├──┼────────────────┼────────────────┼──────┤│327│王刻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229│被告│││101年2月16日偵訊筆錄│頁正反面│王刻蓁│├──┼────────────────┼────────────────┼──────┤│328│王刻蓁│高雄地檢100年偵字第32568號卷(二)│被告│││101年2月20日警詢筆錄│第206-211頁│王刻蓁│├──┼────────────────┼────────────────┼──────┤│329│王刻蓁│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27-29頁│被告│││101年3月23日偵訊筆錄││王刻蓁│├──┼────────────────┼────────────────┼──────┤│330│王刻蓁│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被告│││101年3月27日偵訊筆錄│328-329頁│王刻蓁│├──┼────────────────┼────────────────┼──────┤│331│王刻蓁│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93-96、97│被告│││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頁│王刻蓁│├──┼────────────────┼────────────────┼──────┤│33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101年2月│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4269號卷第│被告│││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36-37頁│王刻蓁│││:王刻蓁,指認其詐騙集團之成員)│││├──┼────────────────┼────────────────┼──────┤│333│聯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10月26│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32頁│被告│││日ATM提款錄影監視畫面(被害人:││王刻蓁│││葉宛蓉、提款人:王刻蓁)│││├──┼────────────────┼────────────────┼──────┤│334│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100年10月28│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76頁│被告│││日臨櫃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2張(││王刻蓁│││被害人:葉宛蓉,提款人:王刻蓁)│││││【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壹第29│││││頁有多1張王刻蓁於當時提款的彩色│││││影像】│││├──┼────────────────┼────────────────┼──────┤│335│李蒼棟│101年偵字第4508號卷第20-21頁│被告│││10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李蒼棟│├──┼────────────────┼────────────────┼──────┤│336│李蒼棟│101年偵字第4508號卷第62-65頁│被告│││101年2月22日偵訊筆錄││李蒼棟│├──┼────────────────┼────────────────┼──────┤│337│李蒼棟│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38-41、44│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頁│李蒼棟│├──┼────────────────┼────────────────┼──────┤│338│李蒼棟│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118-119、│被告│││101年5月9日偵訊筆錄│121頁│李蒼棟│├──┼────────────────┼────────────────┼──────┤│339│李蒼棟│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105-107│被告│││102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頁反面│李蒼棟│├──┼────────────────┼────────────────┼──────┤│34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3-84頁│李蒼棟│││(指認人:李蒼棟)│││├──┼────────────────┼────────────────┼──────┤│341│新光銀行南東分行100年8月5日臨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提款監視錄影彩色影像4張(被害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9頁│李蒼棟│││:徐靜萍、提款人:李蒼棟)│││├──┼────────────────┼────────────────┼──────┤│342│臺灣銀行前金分行100年11月15日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櫃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被害│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3頁│李蒼棟│││人:張莉連、提款人:李蒼棟)│││├──┼────────────────┼────────────────┼──────┤│343│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100年11月1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臨櫃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6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7頁│李蒼棟│││被害人:王怡方,提款人:李蒼棟)│││├──┼────────────────┼────────────────┼──────┤│34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月16日ATM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2頁│李蒼棟│││(被害人王怡方、提款人李蒼棟)│││├──┼────────────────┼────────────────┼──────┤│345│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100年1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ATM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被│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5頁│李蒼棟│││害人:王怡方、提款人:李蒼棟)│││├──┼────────────────┼────────────────┼──────┤│346│華南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0年11月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臨櫃提款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0-131頁│李蒼棟│││余立雙、提款人:李蒼棟)│││├──┼────────────────┼────────────────┼──────┤│347│陳文玉│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59-60頁│被告│││101年2月20日警詢筆錄││陳文玉│├──┼────────────────┼────────────────┼──────┤│348│陳文玉│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104-109頁│被告│││101年2月21日偵訊筆錄││陳文玉│├──┼────────────────┼────────────────┼──────┤│349│陳文玉│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132-134頁│被告│││101年3月7日偵訊筆錄││陳文玉│├──┼────────────────┼────────────────┼──────┤│350│陳文玉│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5-11頁│被告│││101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陳文玉│├──┼────────────────┼────────────────┼──────┤│351│陳文玉101年4月12日審訊筆錄(聲請│101年偵聲字第68號卷第11-12頁│被告│││延長羈押)││陳文玉│├──┼────────────────┼────────────────┼──────┤│352│陳文玉│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21-22頁│被告│││101年6月8日警詢筆錄││陳文玉│├──┼────────────────┼────────────────┼──────┤│353│陳文玉│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77-79頁│被告│││101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反面│陳文玉│├──┼────────────────┼────────────────┼──────┤│35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77-78頁│被告│││101年2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文玉│││(指認人:陳文玉,指認其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355│臺灣銀行前金分行100年11月15日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櫃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被害│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2頁│陳文玉│││人:張莉連、提款人:陳文玉)│││├──┼────────────────┼────────────────┼──────┤│356│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100年11月15│101年偵字第4507號卷第42-43頁│被告│││日臨櫃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4張(││陳文玉│││被害人:王怡方,提款人:陳文玉)│││├──┼────────────────┼────────────────┼──────┤│35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月16日臨櫃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1頁│陳文玉│││張(被害人:王怡方、提款人:陳文│││││玉)│││├──┼────────────────┼────────────────┼──────┤│358│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100年1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臨櫃提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2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4頁│陳文玉│││被害人:王怡方、提款人:陳文玉)│││├──┼────────────────┼────────────────┼──────┤│359│華南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0年11月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臨櫃提款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9-130頁│陳文玉│││余立雙、提款人:陳文玉)│││├──┼────────────────┼────────────────┼──────┤│360│李裕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18│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李裕雄││││43-44頁││├──┼────────────────┼────────────────┼──────┤│361│李裕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18│被告│││10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李裕雄││││45-50頁││├──┼────────────────┼────────────────┼──────┤│362│李裕雄│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24-25頁│被告│││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李裕雄│├──┼────────────────┼────────────────┼──────┤│363│李裕雄│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92-93頁│被告│││101年4月2日偵訊筆錄││李裕雄│├──┼────────────────┼────────────────┼──────┤│364│李裕雄│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25-26頁│被告│││101年6月25日警詢筆錄││李裕雄│├──┼────────────────┼────────────────┼──────┤│365│李裕雄│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壹第│被告│││101年10月3日警詢筆錄│112-116頁│李裕雄│├──┼────────────────┼────────────────┼──────┤│36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犯罪嫌│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1-53頁│李裕雄│││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李裕雄,指認│││││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367│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象: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57(李裕雄),通話對象:張聯春,監│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4-56頁│李裕雄│││聽時間:2011.12.15至2012.1.13)│││├──┼────────────────┼────────────────┼──────┤│36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573-578│李裕雄│││受搜索人:李裕雄)│頁││├──┼────────────────┼────────────────┼──────┤│369│提款情形一覽表(編號52-61)、提│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壹第10、14頁│被告│││款錄影監視彩色影像(編號58-61)2││李裕雄│││張(被害人:林碧珍,提款人:李裕│││││雄)│││├──┼────────────────┼────────────────┼──────┤│370│王煒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8-59頁│王煒翔│├──┼────────────────┼────────────────┼──────┤│371│王煒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0-66頁│王煒翔│├──┼────────────────┼────────────────┼──────┤│372│王煒翔│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85-87、89│被告│││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頁│王煒翔│├──┼────────────────┼────────────────┼──────┤│373│王煒翔│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壹第│被告│││101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28-131頁│王煒翔│├──┼────────────────┼────────────────┼──────┤│37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4-76頁│王煒翔│││:王煒翔,指認犯嫌:陳智成、張于│││││倫、王祺盛、郭淵豐)│││├──┼────────────────┼────────────────┼──────┤│37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580-585│王煒翔│││受搜索人:王煒翔)│頁││├──┼────────────────┼────────────────┼──────┤│376│收購人頭帳戶一覽表1紙│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55頁│被告│││【註:供王煒翔指認】││王煒翔│├──┼────────────────┼────────────────┼──────┤│377│嘉義市○○路○○○號「誠訊中古手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日刑偵七(│被告│││行」照片一張(王煒翔指認向該通訊│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7頁│王煒翔│││行老闆購買人頭手機門號)│││├──┼────────────────┼────────────────┼──────┤│378│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象: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1(王煒翔),監聽時間:2011.12.11│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8頁│王煒翔│││至2011.12.12)│││├──┼────────────────┼────────────────┼──────┤│379│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象: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1(王煒翔)、0000000000(王祺盛,│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7-92頁│王煒翔│││綽號「 阿寶 」),通話對象:張于倫││王祺盛│││(0000000000),監聽時間:2011.12.││ 陳于倫 │││2至2011.12.17)│││├──┼────────────────┼────────────────┼──────┤│380│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象: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24、0000000000(王煒翔)、00000000│)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8頁│王煒翔│││49(張于倫),通話對象:郭淵豐(092││王祺盛│││0000000),監察期間100.12.11至││陳于倫│││100.12.12)││郭淵豐│├──┼────────────────┼────────────────┼──────┤│381│王煒翔入出境資料(2009.8.1至2011│101年聲監字第67號卷│被告│││.12.13)│第56頁背面│王煒翔│├──┼────────────────┼────────────────┼──────┤│382│王祺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18│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王祺盛││││77-78頁││├──┼────────────────┼────────────────┼──────┤│383│王祺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18│被告│││10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王祺盛││││79-83頁││├──┼────────────────┼────────────────┼──────┤│384│王祺盛│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26-27頁│被告│││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王祺盛│├──┼────────────────┼────────────────┼──────┤│385│王祺盛│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85-87、89│被告│││101年5月2日偵訊筆錄│頁│王祺盛│├──┼────────────────┼────────────────┼──────┤│386│王祺盛│本院卷(二)第109-114頁│被告│││102年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王祺盛│├──┼────────────────┼────────────────┼──────┤│387│王祺盛│本院卷(二)第248-251頁│被告│││102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王祺盛│├──┼────────────────┼────────────────┼──────┤│38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4-86頁│王祺盛│││王祺盛,指認犯嫌:陳智成、張于倫│││││、王煒翔、郭淵豐)│││├──┼────────────────┼────────────────┼──────┤│389│收購人頭帳戶一覽表1紙│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61頁│被告│││【註:供王祺盛指認)││王祺盛│├──┼────────────────┼────────────────┼──────┤│39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587-591│王祺盛│││受搜索人:王祺盛)│頁││├──┼────────────────┼────────────────┼──────┤│391│通訊監察譯文(監察電話: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二)│被告│││2(「阿寶」即王祺盛),通話對象:│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27頁│王祺盛│││大陸地區某不詳身分男子,監察時間│││││:2012.1.6至2012.1.11)│││├──┼────────────────┼────────────────┼──────┤│392│陳智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4-95頁│陳智成│├──┼────────────────┼────────────────┼──────┤│393│陳智成│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29-30、│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32-33頁│陳智成│├──┼────────────────┼────────────────┼──────┤│394│陳智成│臺中地院102年偵字第947號卷壹第│被告│││101年10月4日警詢筆錄│120-122頁│陳智成│├──┼────────────────┼────────────────┼──────┤│395│收購人頭帳戶一覽表1紙│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4頁│被告│││【註:供陳智成指認】││陳智成│├──┼────────────────┼────────────────┼──────┤│39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6-108頁│陳智成│││陳智成,指認犯嫌:張于倫、王煒翔│││││、王祺盛)│││├──┼────────────────┼────────────────┼──────┤│39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593-599│陳智成│││受搜索人:陳智成)│頁││├──┼────────────────┼────────────────┼──────┤│398│張于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9-111頁│陳智成│├──┼────────────────┼────────────────┼──────┤│399│張于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2-121頁│陳智成│├──┼────────────────┼────────────────┼──────┤│400│張于倫│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29-30、│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32-33頁│陳智成│├──┼────────────────┼────────────────┼──────┤│401│張于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被告│││101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7頁│陳智成│├──┼────────────────┼────────────────┼──────┤│402│張于倫│臺南地檢101年偵字第6990號卷第│被告│││101年6月28日偵訊筆錄│22-23頁│陳智成│├──┼────────────────┼────────────────┼──────┤│403│收購人頭帳戶一覽表1紙│101年偵緝字第164號卷第42頁│被告│││【註:供張于倫指認】││張于倫│├──┼────────────────┼────────────────┼──────┤│404│販賣人頭帳戶手機廣告簡訊照片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市警東│被告││││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張于倫│├──┼────────────────┼────────────────┼──────┤│40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2-124頁│張于倫│││張于倫,指認犯嫌:王煒翔、王祺盛│││││、沈芯聿)│││├──┼────────────────┼────────────────┼──────┤│406│陳雪惠101年4月16日警詢筆錄、10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被告│││年5月1日警詢筆錄、101年6月19日偵│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張于倫│││訊筆錄(具結)│臺南地檢101年偵字第6990號卷第12-│││││14頁││├──┼────────────────┼────────────────┼──────┤│407│陳雪惠指認張于倫照片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被告││││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頁│張于倫│├──┼────────────────┼────────────────┼──────┤│408│監察電話0000000000(監察對象:另│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案被告 吳家慶 )簡訊顯示表│第98頁反面│張于倫│││【註:該簡訊顯示表有顯示陳雪惠之│││││帳戶資料】│││├──┼────────────────┼────────────────┼──────┤│409│門號0000000000電話譯文內容之金融│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帳戶比對165反詐騙平臺資料結果(│第174頁│張于倫│││被害人 何明煌羅瑞 櫻)│││├──┼────────────────┼────────────────┼──────┤│410│另案被告吳家慶101年5月30日警詢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錄、101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1年9│第12頁反面、第92頁正反面、高雄地│張于倫│││月12日警詢筆錄│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第85-1││││【註:內容有提及陳雪惠人頭帳戶│頁~第86-1頁││││資料之事,及將被害人何明煌、羅瑞│││││櫻之詐騙款匯入陳雪惠帳戶】│││├──┼────────────────┼────────────────┼──────┤│411│被害人 羅瑞櫻 101年4月6日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被告││││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9-30頁│張于倫│├──┼────────────────┼────────────────┼──────┤│412│臺灣土地銀行101.4.2匯款申請書回│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被告│││條1紙(受款人:陳雪惠,匯款人:│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3頁│張于倫│││羅瑞櫻)│││├──┼────────────────┼────────────────┼──────┤│413│被害人何明煌101年4月3日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被告││││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9-40頁│張于倫│├──┼────────────────┼────────────────┼──────┤│414│華南商業銀行101.4.2活期性存款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被告│││款憑條1紙(受款人:陳雪惠,匯款│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1頁│張于倫│││人:何明煌)│││├──┼────────────────┼────────────────┼──────┤│415│華南商業銀行(戶名:陳雪惠,帳號│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000000000000)101.1.1至101.6.│第457、462頁│張于倫│││30之往來明細表1紙│││├──┼────────────────┼────────────────┼──────┤│416│另案吳家慶於101.4.2於陳雪惠華南│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銀行南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第463頁│張于倫│││戶ATM提領影像1紙│││├──┼────────────────┼────────────────┼──────┤│417│被害人李桂英10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聯邦銀行100.12.1存款憑條1紙(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06-409頁│張于倫│││人:許素女,匯款人:李桂英)│││├──┼────────────────┼────────────────┼──────┤│418│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01年5月21日│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89-193│被告│││ 民雄密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頁│張于倫│││-許素女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資料│││├──┼────────────────┼────────────────┼──────┤│419│被害人 林麗姿 10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16-418頁│張于倫│├──┼────────────────┼────────────────┼──────┤│42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12.9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紙(受款人:姚佳蕙,匯款人:林麗│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19頁│張于倫│││姿)│││├──┼────────────────┼────────────────┼──────┤│421│林麗姿潭子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各1紙│第373-374頁│張于倫│├──┼────────────────┼────────────────┼──────┤│422│姚佳蕙101年2月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87-490頁│張于倫│├──┼────────────────┼────────────────┼──────┤│42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050,戶名:姚佳蕙)開戶資料、客│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84-686│張于倫│││戶基本資料、帳號資料│頁││├──┼────────────────┼────────────────┼──────┤│42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91頁│張于倫│││(指認人:姚佳蕙,指認犯嫌:張于│││││倫)│││├──┼────────────────┼────────────────┼──────┤│425│被害人劉秋妹100年12月14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26-429頁│張于倫│├──┼────────────────┼────────────────┼──────┤│426│中國信託100.12.14匯款申請書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受款人:陳宏榮,匯款人:劉秋妹)│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30頁│張于倫│├──┼────────────────┼────────────────┼──────┤│427│臺灣土地銀行100.12.14存摺類存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憑條1紙(受款人:陳宏榮,匯款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32頁│張于倫│││:劉秋妹)│││├──┼────────────────┼────────────────┼──────┤│428│陳宏榮10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97-500頁│張于倫│├──┼────────────────┼────────────────┼──────┤│42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501頁│張于倫│││(指認人:陳宏榮,指認犯嫌:張于│││││倫)│││├──┼────────────────┼────────────────┼──────┤│430│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2-3,戶名:陳宏榮)帳戶基本資料│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90-693│張于倫│││、往來明細;臺灣銀行(帳號:0550│頁││││00000000,戶名:陳宏榮)客戶資料│││││、往來明細│││├──┼────────────────┼────────────────┼──────┤│431│監察電話0000000000(監察對象:另│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案被告吳家慶)簡訊顯示表│第170頁反面│張于倫│││【註:該簡訊顯示表有顯示陳宏榮之│││││帳戶資料】│││├──┼────────────────┼────────────────┼──────┤│432│調閱門號0000000000電話譯文之金融│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帳戶ATM提款影像清查情形│第172-173頁│張于倫│││【陳宏榮人頭帳戶】│││├──┼────────────────┼────────────────┼──────┤│433│另案被告吳家慶於101年5月30日警詢│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筆錄、10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101│第11頁反面、第91反面-92頁、高雄│張于倫│││年9月12日警詢筆錄、101年5月30日│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第││││調查局筆錄│83-1~84頁、101年偵字第19212號卷││││【提及使用陳宏榮人頭帳戶】│第3頁反面││├──┼────────────────┼────────────────┼──────┤│434│台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802號聲請│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被告│││簡易判決處刑書、台中地院101年中│第128-131頁│張于倫│││簡字第1594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宏榮)│││├──┼────────────────┼────────────────┼──────┤│435│被害人 李慧芳 100年12月15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34-438頁│張于倫│├──┼────────────────┼────────────────┼──────┤│436│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12.15)1紙(│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受款人:陳柏麟、匯款人:李慧芳)│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39頁│張于倫│││、臺灣銀行(100.12.15)無摺存入憑│││││條1紙(受款人:陳柏麟、匯款人:│││││李慧芳)│││├──┼────────────────┼────────────────┼──────┤│437│陳柏麟101年2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第│被告││││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522-525頁│張于倫│├──┼────────────────┼────────────────┼──────┤│43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526頁│張于倫│││(指認人:陳柏麟,指認犯嫌:張于│││││倫)│││├──┼────────────────┼────────────────┼──────┤│439│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戶名:陳柏麟)、開戶資料、往來│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99-702│張于倫│││明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頁││││36627,戶名:陳柏麟)、客戶基本│││││資料、每日存提詳情│││├──┼────────────────┼────────────────┼──────┤│440│監察電話0000000000(監察對象:另│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案被告吳家慶)簡訊顯示表│第171頁│張于倫│││【註:該簡訊顯示表有顯示陳柏麟之│││││帳戶資料】│││├──┼────────────────┼────────────────┼──────┤│441│調閱門號0000000000電話譯文之金融│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帳戶ATM提款影像清查情形│第172-173頁│張于倫│││【陳柏麟人頭帳戶】│││├──┼────────────────┼────────────────┼──────┤│442│另案被告吳家慶於101年5月30日警詢│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筆錄、10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101│第11頁反面-第12頁、第91反面-92頁│張于倫│││年9月12日警詢筆錄、(提及使用陳│、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柏麟人頭帳戶)│二)第84~84-1頁││├──┼────────────────┼────────────────┼──────┤│443│另案被告吳家慶100.12.15於陳柏麟│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第391、393頁│張于倫│││帳戶ATM提領影像1紙、 官田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明細1紙│││││、吳家慶100.12.15於陳柏麟官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ATM提領│││││影像1紙│││├──┼────────────────┼────────────────┼──────┤│444│被害人潘素琴100年12月27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64-465頁│張于倫│├──┼────────────────┼────────────────┼──────┤│445│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12.27)1紙│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受款人黃仲勝,匯款人潘素琴)│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66頁│張于倫│├──┼────────────────┼────────────────┼──────┤│446│監察電話0000000000(監察對象:另│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案被告吳家慶)簡訊顯示表│第171頁│張于倫│││【註:該簡訊顯示表有顯示黃仲勝之│││││帳戶資料】│││├──┼────────────────┼────────────────┼──────┤│447│調閱門號0000000000電話譯文之金融│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帳戶ATM提款影像清查情形│第172-173頁│張于倫│││【黃仲勝人頭帳戶】│││├──┼────────────────┼────────────────┼──────┤│448│另案被告吳家慶於101年5月30日警詢│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筆錄、10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101│第12頁正反面、第91反面-92頁、高│張于倫│││年9月12日警詢筆錄│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第││││【提及使用黃仲勝人頭帳戶】│84-1~85頁││├──┼────────────────┼────────────────┼──────┤│449│水里郵局(戶名:黃仲勝,帳號:│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1紙│第421-422頁│張于倫│││、吳家慶於100.12.27於黃仲勝水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ATM│││││提領影像1紙│││├──┼────────────────┼────────────────┼──────┤│450│被害人曾生化100年12月30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304-305頁│張于倫│├──┼────────────────┼────────────────┼──────┤│45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12.30國內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款申請書1紙(受款人:蔡旻璋,匯款│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306頁│張于倫│││人:曾生化)│││├──┼────────────────┼────────────────┼──────┤│452│兆豐商業銀行中鋼簡易型分行101年9│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月19日(101)兆銀中鋼簡字第012號函│第429-430頁│張于倫│││及其附件-蔡旻璋之開戶資料及│││││100.11.1至100.12.31資金往來明細│││││表各1紙│││├──┼────────────────┼────────────────┼──────┤│453│另案被告吳家慶於101年9月12日警詢│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被告│││筆錄【提及使用蔡旻璋人頭帳戶】│第84-1~85頁│張于倫│├──┼────────────────┼────────────────┼──────┤│454│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011│101年聲監字第10號卷│被告│││.12.19電子郵件回覆函及其附件-張│第45-47頁│張于倫│││于倫使用skype資料│││├──┼────────────────┼────────────────┼──────┤│455│沈芯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第1次)│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1-163頁│沈芯聿│├──┼────────────────┼────────────────┼──────┤│456│沈芯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第2次)│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4-166頁│沈芯聿│├──┼────────────────┼────────────────┼──────┤│457│沈芯聿│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19-22頁│被告│││101年1月17日偵訊筆錄││沈芯聿│├──┼────────────────┼────────────────┼──────┤│458│沈芯聿│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被告│││101年3月6日警詢筆錄│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沈芯聿│├──┼────────────────┼────────────────┼──────┤│459│沈芯聿│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2228號卷第│被告│││101年4月23日偵訊筆錄│21-22頁│沈芯聿│├──┼────────────────┼────────────────┼──────┤│46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7頁│沈芯聿│││沈芯聿,指認犯嫌:張于倫)│││├──┼────────────────┼────────────────┼──────┤│46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99-100頁│被告│││戶名沈芯聿)存摺封面及內頁1紙││沈芯聿│├──┼────────────────┼────────────────┼──────┤│462│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101-102頁│被告│││89,戶名沈芯聿)存摺封面及內頁1││沈芯聿│││紙│││├──┼────────────────┼────────────────┼──────┤│46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103-104頁│被告│││067-1,戶名沈芯聿)存摺封面及內││沈芯聿│││頁1紙│││├──┼────────────────┼────────────────┼──────┤│46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1月20日國世│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第│被告│││嘉泰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0000000000號警卷第14-20頁│沈芯聿│││沈芯聿(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資料│││├──┼────────────────┼────────────────┼──────┤│465│玉山銀行嘉義分行101年1月19日玉山│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第│被告│││嘉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0000000000號警卷第21-23頁│沈芯聿│││沈芯聿(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46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世嘉泰字第│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2228號卷第│被告│││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沈芯聿│14-19頁│沈芯聿│││(帳號000000000000)100.1.1至│││││101.4.9交易明細表、印鑑卡資料、│││││辦理存摺、印鑑、金融卡掛失服務│││├──┼────────────────┼────────────────┼──────┤│467│玉山銀行嘉義分行101年4月18日玉山│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2228號卷第│被告│││嘉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23-27頁│沈芯聿│││沈芯聿(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100年度交易明細、金融卡│││││掛失紀錄表│││├──┼────────────────┼────────────────┼──────┤│468│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用戶名稱:沈芯│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2228號卷第│被告│││聿,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10~13頁│沈芯聿│├──┼────────────────┼────────────────┼──────┤│469│方萬清│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6-11頁│被告│││10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方萬清│├──┼────────────────┼────────────────┼──────┤│470│方萬清│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12-15頁│被告│││10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方萬清│├──┼────────────────┼────────────────┼──────┤│471│方萬清│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68-69、71頁│被告│││101年3月7日偵訊筆錄││方萬清│├──┼────────────────┼────────────────┼──────┤│47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0年8月│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32-37頁│被告│││15日合金朴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方萬清│││其附件-方萬清(帳號:0000000000│││││341)開戶資料正本、分戶交易明細│││││表│││├──┼────────────────┼────────────────┼──────┤│47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0年8月│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11日合金朴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64-65頁│方萬清│││其附件-方萬清(帳號:0000000000│││││341)開戶資料影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合庫南西│││││分行100年7月19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7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41頁│被告│││101年1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方萬清│││(指認人方萬清,指認犯嫌 柯鴻鵬 )│││├──┼────────────────┼────────────────┼──────┤│475│楊淑茹│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16-21頁│被告│││10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楊淑茹│├──┼────────────────┼────────────────┼──────┤│476│楊淑茹│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22-25頁│被告│││10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楊淑茹│├──┼────────────────┼────────────────┼──────┤│47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0│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被告│││年8月12日雲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55-56頁│楊淑茹│││及其附件─楊淑茹(帳號:00000000│││││194223)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47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42頁│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101年1月12日紀錄表││楊淑茹│││(指認人:楊淑茹,指認犯嫌:張于│││││倫)│││├──┼────────────────┼────────────────┼──────┤│479│雲林地檢100年偵字第4373號聲請簡│101年偵字第4298號卷第58-68頁│被告│││易判決處刑書、雲林地院100年虎簡││楊淑茹│││字第237號刑事簡易判決【註:楊淑│││││茹就凌源泉部分已遭雲林地檢100年│││││偵字第43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雲林地院100年虎簡字第23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480│邱宗麟│101年偵字第5114號卷第6-9頁│被告│││10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邱宗麟│├──┼────────────────┼────────────────┼──────┤│481│邱宗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市警東│被告│││101年2月29日警詢筆錄│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頁│邱宗麟│├──┼────────────────┼────────────────┼──────┤│482│邱宗麟│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8470號卷第11│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頁│邱宗麟│├──┼────────────────┼────────────────┼──────┤│48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5114號卷第24頁│被告│││101年2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邱宗麟│││(指認人:邱宗麟,指認犯嫌:張于│││││倫)│││├──┼────────────────┼────────────────┼──────┤│484│亞太電信帳單明細表(邱宗麟與販賣│101年偵字第5114號卷第41-43頁│被告│││人頭帳戶之蔡小姐(即張于倫)之通聯││邱宗麟│││記錄│││├──┼────────────────┼────────────────┼──────┤│485│被害人洪彩鑾100年12月21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46-448頁│邱宗麟│├──┼────────────────┼────────────────┼──────┤│486│臺灣銀行100.12.21無摺存入憑條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市警東│被告│││根正本1紙(受款人:邱宗麟,匯款│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邱宗麟│││人:洪彩鑾)│││├──┼────────────────┼────────────────┼──────┤│487│被害人洪彩鑾郵政儲金存摺封面及其│101年偵字第5114號卷第16-17頁│被告│││內頁影本2紙││邱宗麟│├──┼────────────────┼────────────────┼──────┤│488│臺灣銀行豐原分行101年1月5日豐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市警東│被告│││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28│邱宗麟│││邱宗麟(帳號:000000000000)開戶│頁││││資料、交易明細│││├──┼────────────────┼────────────────┼──────┤│489│被害人桂春蓮100年12月22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51-453頁│邱宗麟│├──┼────────────────┼────────────────┼──────┤│490│華南商業銀行100.12.21活期性存款│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存款憑條1紙(受款人:邱宗麟、匯│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54頁│邱宗麟│││款人:桂春蓮)│││├──┼────────────────┼────────────────┼──────┤│49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市警東│被告│││101年3月8日華勢存字第0000000000│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32│邱宗麟│││號函及其附件-邱宗麟(帳號:4012│頁││││00000000)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492│另案被告吳家慶於101年5月30日警詢│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筆錄、10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101│第12頁、第91頁反面、高雄地檢101│邱宗麟│││年9月12日警詢筆錄(提及使用邱宗│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第84-1頁││││麟人頭帳戶)│││├──┼────────────────┼────────────────┼──────┤│493│監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簡訊一│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覽表(簡訊顯示為邱宗麟台灣銀行及│第171頁│邱宗麟│││華南商銀之帳號)│││├──┼────────────────┼────────────────┼──────┤│494│調閱門號0000000000電話譯文之金融│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帳戶ATM提款影像清查情形(顯示另│第173頁│邱宗麟│││案被告 吳宗慶 提領人頭帳戶邱宗麟帳│││││戶內款項之畫面)│││├──┼────────────────┼────────────────┼──────┤│495│另案被告吳家慶於100.12.21使用ATM│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提領邱宗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號:│第400頁│邱宗麟│││000000000000帳戶內款項錄影翻拍畫│││││面1紙│││├──┼────────────────┼────────────────┼──────┤│496│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19212│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被告│││、20205、29226、29598號起訴書│第369-405頁│邱宗麟│││【被害人李義水、林清秀、林木榮、││楊秀卿│││林麗姿、劉秋妹、李慧芳、洪彩鑾、││陳昱廷│││桂春蓮、王慧敏、潘素琴、曾生化】││張麗虹│├──┼────────────────┼────────────────┼──────┤│497│楊秀卿│嘉義縣警局布袋分局 嘉布 警偵字第│被告│││10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0000000000號卷第3-4頁│楊秀卿│├──┼────────────────┼────────────────┼──────┤│498│楊秀卿│101年偵字第5115號卷第5-8頁│被告│││100年2月14日警詢筆錄││楊秀卿│├──┼────────────────┼────────────────┼──────┤│499│楊秀卿│101年偵字第5115號卷第28-30頁│被告│││101年3月14日偵訊筆錄││楊秀卿│├──┼────────────────┼────────────────┼──────┤│5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86頁│楊秀卿│││(指認人:楊秀卿,指認犯嫌:張于│││││倫)│││├──┼────────────────┼────────────────┼──────┤│501│被害人林木榮10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嘉義縣警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被告││││0000000000號卷第5頁正反面│楊秀卿│├──┼────────────────┼────────────────┼──────┤│502│元大銀行100.12.8全行活期性存款存│嘉義縣警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被告│││入憑條2紙(受款人:楊秀卿,匯款│0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楊秀卿│││人:林木榮)│││├──┼────────────────┼────────────────┼──────┤│50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01年偵字第10082號卷第6-11頁│被告│││101年5月15日元虎字第0000000000號│【註:內容與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楊秀卿│││函及其附件-楊秀卿(帳號:002031│1130號卷第6-113-元大商銀虎尾分││││0000000000)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行101年2月22日元虎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大致相同,僅附件略有│││││差異】│││││││├──┼────────────────┼────────────────┼──────┤│504│被害人林清秀101年2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21-423頁│楊秀卿│├──┼────────────────┼────────────────┼──────┤│505│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12.7)1紙(│101年偵字第5115號卷第15-16頁│被告│││受款人:楊秀卿、匯款人:林清秀)││楊秀卿│││、林清秀台北延壽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紙│││├──┼────────────────┼────────────────┼──────┤│506│楊秀卿西屯郵局開戶資料、客戶基本│101年偵字第8348號第28-8頁(開戶資│被告│││資料、每日存提詳情表│料)、101年偵字第5115號卷第17-18│楊秀卿││││頁(客戶基本資料、每日存提詳情表)││├──┼────────────────┼────────────────┼──────┤│507│另案被告吳家慶101年7月年9月12日│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被告│││警詢筆錄(提及使用楊秀卿人頭帳戶│第82頁│楊秀卿│││)│││├──┼────────────────┼────────────────┼──────┤│508│陳昱廷│101年偵字第5162號卷第12-15頁│被告│││101年2月9日警詢筆錄││陳昱廷│├──┼────────────────┼────────────────┼──────┤│509│被害人劉秋妹100年12月14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26-429頁│陳昱廷│├──┼────────────────┼────────────────┼──────┤│510│陽信商業銀行100.12.14存款送款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條1紙(受款人:陳昱廷,匯款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31頁│陳昱廷│││劉秋妹)│││├──┼────────────────┼────────────────┼──────┤│511│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102年偵字第5162號卷第20-23頁│被告│││,戶名:陳昱廷)、開戶資料、對帳││陳昱廷│││單│││├──┼────────────────┼────────────────┼──────┤│512│陽信銀行嘉義分行100.12.14臨櫃取│101年偵字第5162號卷第25頁│被告│││款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劉秋妹,││陳昱廷│││提款人:陳昱廷)│││├──┼────────────────┼────────────────┼──────┤│5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5162號卷第24頁│被告│││101年2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昱廷│││(指認人:陳昱廷,指認犯嫌:張于│││││倫)│││├──┼────────────────┼────────────────┼──────┤│514│鄭嘉文│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6-10頁│被告│││10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鄭嘉文│├──┼────────────────┼────────────────┼──────┤│515│鄭嘉文│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12-14頁│被告│││101年2月8日警詢筆錄││鄭嘉文│├──┼────────────────┼────────────────┼──────┤│516│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查│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33頁│被告│││詢單(戶名:鄭嘉文,帳號:067004││鄭嘉文│││352437)│││├──┼────────────────┼────────────────┼──────┤│5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5273號卷第35頁│被告│││101年2月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鄭嘉文│││(指認人:鄭嘉文,指認犯嫌:張于│││││倫)│││├──┼────────────────┼────────────────┼──────┤│518│ 徐佩瑛 │101年偵字第5341號卷第5-9頁│被告│││10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徐珮瑛│├──┼────────────────┼────────────────┼──────┤│519│徐佩瑛│101年偵字第5115號卷第29-30頁│被告│││101年3月14日偵訊筆錄││徐珮瑛│├──┼────────────────┼────────────────┼──────┤│520│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戶名:徐珮瑛)客戶基本資料、存│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34-636│徐珮瑛│││摺封面及內頁│、687頁││├──┼────────────────┼────────────────┼──────┤│52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5341號卷第13頁│被告│││101年2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珮瑛│││(指認人:徐珮瑛,指認犯嫌:張于│││││倫)│││├──┼────────────────┼────────────────┼──────┤│522│張麗虹│101年偵字第5838號卷第6-9頁│被告│││10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張麗虹│├──┼────────────────┼────────────────┼──────┤│523│張麗虹│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32-33頁│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張麗虹│├──┼────────────────┼────────────────┼──────┤│524│張麗虹│本院卷(二)第204-206頁│被告│││102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張麗虹│├──┼────────────────┼────────────────┼──────┤│525│被害人王慧敏100年12月26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56-457頁│張麗虹│├──┼────────────────┼────────────────┼──────┤│526│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12.26)1紙│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受款人:張麗虹,匯款人:王慧敏│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58頁│張麗虹│││)│││├──┼────────────────┼────────────────┼──────┤│527│被害人李義水100年12月26日警詢筆│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錄│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60-461頁│張麗虹│├──┼────────────────┼────────────────┼──────┤│528│被害人李義水101年5月18日調查局筆│高雄地檢101偵字第14900號卷(二)第│被告│││錄│8-9頁│張麗虹│├──┼────────────────┼────────────────┼──────┤│529│臺灣銀行100.12.26無摺存入憑條存│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被告│││根1紙(受款人:張麗虹,匯款人:│第0000000000號警卷參第462頁│張麗虹│││李義水)│││├──┼────────────────┼────────────────┼──────┤│530│被害人李義水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被告│││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紙│第11-12頁│張麗虹│├──┼────────────────┼────────────────┼──────┤│531│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明│101年偵字第5838號卷第18-19頁│被告│││細查詢(戶名:張麗虹,帳號:0300││張麗虹│││00000000)│││├──┼────────────────┼────────────────┼──────┤│53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101年偵緝字第163號卷壹第177頁│被告│││清單(戶名:張麗虹,帳號:007150││張麗虹│││0-0000000)│││├──┼────────────────┼────────────────┼──────┤│53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101年偵字第5838號卷│被告│││101年2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0頁│張麗虹│││(指認人:張麗虹,指認犯嫌:張于│││││倫)│││├──┼────────────────┼────────────────┼──────┤│534│另案被告吳家慶101年5月30日警詢筆│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錄、101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1年9│第11頁反面、第91-92頁、高雄地檢│張麗虹│││月12日警詢筆錄、101年5月30日調查│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二)第83~83-││││局筆錄【註提及張麗虹帳戶資料、被│1頁、101年偵字第19212號卷第3頁││││害人李義水與王慧敏受騙匯款之事】│││├──┼────────────────┼────────────────┼──────┤│535│監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簡訊一│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14900號卷(一)│被告│││覽表【註:簡訊內容有提及張麗虹帳│第170頁反面│張麗虹│││戶資料及李義水與王慧敏匯款之事】│││├──┼────────────────┼────────────────┼──────┤│536│另案被告吳家慶於100.12.26於張麗│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29226號卷(一)│被告│││虹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第416頁│張麗虹│││5334帳戶ATM提領影像1紙│││├──┼────────────────┼────────────────┼──────┤│537│郭淵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18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郭淵豐││││第127-128頁││├──┼────────────────┼────────────────┼──────┤│538│郭淵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被告│││10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18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郭淵豐││││第129-133頁││├──┼────────────────┼────────────────┼──────┤│539│郭淵豐│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128-129頁│被告│││101年3月7日偵訊筆錄││郭淵豐│├──┼────────────────┼────────────────┼──────┤│54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4-137頁│郭淵豐│││郭淵豐,指認犯嫌:王煒翔、王昆源│││││)│││├──┼────────────────┼────────────────┼──────┤│54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肆第606-610│郭淵豐│││受搜索人:郭淵豐)│頁││├──┼────────────────┼────────────────┼──────┤│542│王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46-250│王昆源││││頁││├──┼────────────────┼────────────────┼──────┤│543│王昆源│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貳第65-67頁│被告│││101年3月30日偵訊筆錄││王昆源│├──┼────────────────┼────────────────┼──────┤│54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101年2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5張(指認│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51-255│王昆源│││人:王昆源,指認犯嫌:郭淵豐、林│頁││││昇賢、陳雅雯、林梁秀子、劉哲華)│││├──┼────────────────┼────────────────┼──────┤│545│劉哲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84-286│劉哲華││││頁││├──┼────────────────┼────────────────┼──────┤│546│劉哲華│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26-28頁│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劉哲華│├──┼────────────────┼────────────────┼──────┤│54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101年2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87頁│劉哲華│││:劉哲華,指認犯嫌:王昆源)│││├──┼────────────────┼────────────────┼──────┤│548│行動電話門號資料(劉哲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88-291│劉哲華││││頁││├──┼────────────────┼────────────────┼──────┤│549│陳雅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0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297-299│陳雅雯││││頁││├──┼────────────────┼────────────────┼──────┤│550│陳雅雯│101年偵字第5710號卷參第27-28頁│被告│││101年4月18日偵訊筆錄││陳雅雯│├──┼────────────────┼────────────────┼──────┤│551│行動電話門號資料(陳雅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9頁│陳雅雯│├──┼────────────────┼────────────────┼──────┤│55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101年2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貳第302頁│陳雅雯│││:陳雅雯,指認犯嫌:王昆源)│││├──┼────────────────┼────────────────┼──────┤│553│林昇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刑偵│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七㈡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2-154│林昇賢││││頁││├──┼────────────────┼────────────────┼──────┤│554│林昇賢│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19-22頁│被告│││101年1月17日偵訊筆錄││林昇賢│├──┼────────────────┼────────────────┼──────┤│555│林昇賢│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120-121頁│被告│││101年2月22日偵訊筆錄││林昇賢│├──┼────────────────┼────────────────┼──────┤│556│林昇賢│本院卷(二)第109-114頁│被告│││102年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林昇賢│├──┼────────────────┼────────────────┼──────┤│55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5頁│林昇賢│││林昇賢,指認犯嫌:王昆源)│││├──┼────────────────┼────────────────┼──────┤│558│林梁秀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18│被告│││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林梁秀子││││143-144頁││├──┼────────────────┼────────────────┼──────┤│559│林梁秀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18│被告│││10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日刑偵七(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林梁秀子││││145-148頁││├──┼────────────────┼────────────────┼──────┤│560│林梁秀子│101年偵字第3096號卷第30-31頁│被告│││101年1月18日偵訊筆錄││林梁秀子│├──┼────────────────┼────────────────┼──────┤│561│林梁秀子│本院101年易字第503號卷(二)第109-│被告│││102年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114頁│林梁秀子│├──┼────────────────┼────────────────┼──────┤│562│行動電話門號資料(林梁秀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9、156頁│林梁秀子│├──┼────────────────┼────────────────┼──────┤│56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被告│││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8-160頁│林梁秀子│││林梁秀子,指認犯嫌:王昆源)│││├──┼────────────────┼────────────────┼──────┤│564│徐嘉慧│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13-15頁│被告│││10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徐嘉慧│├──┼────────────────┼────────────────┼──────┤│565│徐嘉慧│本院101年易字第923號卷第77-79頁│被告│││101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反面│徐嘉慧│├──┼────────────────┼────────────────┼──────┤│567│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87-95頁│被告│││2,戶名:徐嘉慧)客戶歷史交易查││徐嘉慧│││詢報表、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匯入匯│││││款存查簿、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568│玉山銀行光華分行100年5月11日玉山│101年偵字第15711號卷第85-86頁│被告│││光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徐嘉慧│││徐嘉慧(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往來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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