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 張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智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張淑媛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