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0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雨呈┌───────────────────────────────────────────────────┐│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2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郭文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士│48,300元│QJ0000000│94年5月31日││││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