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4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林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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