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喜慈 (原名: 洪慈禧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9,760元(上訴人占用面積826.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24800元/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4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