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哲維郭亮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郭哲維為未成年人,查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郭哲維、郭亮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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