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16號聲請人 陳旭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 致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 方致弘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