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吳萱誼
周子幼
被 告 郭玉山
石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9時22分在
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