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葉哲源
訴訟代理人  周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毅 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因兩造對於事實尚有爭執
,致調解不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補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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