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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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五五號
原告癸○○原告與被告戊○○○、己○○、庚○、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