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8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1056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准予具保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97年10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呂美玲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