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0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30日下午上午11時在本院1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