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有該判決書可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計算書所示之金額,是爰依附表一計算書之金額,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聲請人甲○○、乙○○││││預納。│├──────┼───────┼──────────┤│第一審複丈費│16,950元│聲請人甲○○、乙○○││││預納。│├──────┼───────┼──────────┤│第一審登報費│700元│聲請人甲○○、乙○○││用││預納。│├──────┼───────┼──────────┤│合計│80,525元││└──────┴───────┴──────────┘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共有人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丙○○│33%│26,573元│├─────┼─────────┼──────────┤│乙○○│38%│30,600元│├─────┼─────────┼──────────┤│甲○○│29%│23,35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