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
張富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 兩造 本人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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