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4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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