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尹靜德
訴訟代理人  張蘊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理德 間遷出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最近課稅現值,如無課稅現值,陳報房屋現值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扣除已繳
  裁判費1000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陳報其與被告間房屋關係為定期或不定期租賃或借貸。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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