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尹靜德
訴訟代理人 張蘊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理德 間遷出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提出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最近課稅現值,如無課稅現值,陳報房屋現值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扣除已繳
裁判費1000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陳報其與被告間房屋關係為定期或不定期租賃或借貸。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