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沙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處罰人  游保富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3日以105年度沙秩字第5號裁定裁處罰鍰,於105年8月29日確定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保富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游保富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
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5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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