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