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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