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台大JI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嘉誠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被 告 蔡家麒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鎮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