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台大JI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嘉誠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被   告  蔡家麒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鎮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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