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08號

原告 李玉燕

訴訟代理人 黃瑗霏

被告 李沁彤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112年7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2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7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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