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24號
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訴訟代理人 賴忠宏
被告 張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3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