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雷雅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凱淳 、 張耀晉 即承大水電五金材料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