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54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告 張述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84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2月9日起至106年12月9日止,借款利率按照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37%加碼9.63%計算,目前為年息11%,倘逾期未攤還本息時,除按本借款放款利率計付本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分別自112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上開借款之本息,尚積欠本金247,8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聲明異議狀表示:被告因入監服刑致無法依約償還對原告之欠款247,847元,目前服刑中生活所需均由雙親以每月老人年金支付,實無力再為被告清償上開欠款,被告將於114年2月申請假釋,待出獄後必將親自至原告處分期繳款所欠之247,847元金額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借款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是用)、信貸顧客權利義務確認書、還款試算、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5至11頁、本院卷第33至35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對於其尚積欠247,847元乙節並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辯稱其目前在監執行,無力清償,希望能待假釋出監後再分期償還云云,然此僅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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