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17號

原告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明

訴訟代理人 林建呈

被告 劉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原主張被告積欠13個月之修費用,惟兩造簽訂之保養維修契約書為1年,請原告於文到一星期內提出民國110年10月1日前所訂契約原本及影本到院,本件事實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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