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1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江明
訴訟代理人 林建呈
被告 劉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原主張被告積欠13個月之修費用,惟兩造簽訂之保養維修契約書為1年,請原告於文到一星期內提出民國110年10月1日前所訂契約原本及影本到院,本件事實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