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目前在本院現並無任何訴訟繫屬中,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並非可採,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