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被告甲○○
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四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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