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等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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