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9號原告甲○○
(現因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送達代收人乙○○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他字第9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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