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98年度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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