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淑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