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皇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王弘美 訴訟代理人 李聯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